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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中介避税高招 消费者损失40万

2012-02-23 11:11:35   共0条跟帖  我要报料

【龙虎网报道】买房是件高兴事,可是刘先生却因为这买房的事叫苦不迭,房子没买着却还赔了40万元。

中介“高招”免高额税费

爱尔兰藉华裔公民刘先生,在国外生活了二十多年,因为年纪大了且挂念身在南京的妻子,他决定在南京买套住房,也好叶落归根。

2011年元月,刘先生和爱人黄女士找到了南京裕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说明来意后中介公司江涛经理热情接待,很快便帮助联系了位于栖霞区沁兰雅筑兰溪园27幢的一栋别墅。没料房主陶先生报上净价550万元,加之该房属高档房,中介测算后告知刘先生:“各项税费要交纳近60万元。”尽管对别墅颇为满意,但刘先生仍表示价太高难以接受。

眼看生意就要黄了,江经理立马提议双方通过把房价做低的方式“避税”,这样一来可少交税20余万元。刘先生对此将信将疑,在江经理打包票并承诺由他全权处理后,刘先生和陶先生在江涛的安排下于2011年1月14日签订了一份房价550万元《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双方补充约定为:“甲、乙双方协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 乙(手写体)方全部承担。(以下手写体)双方协议以过房申报房价为叁佰万元整。”中介公司并盖章确认。据此,双方又签订了一份300万元价格的格式《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准备到房产局过户之用。

房主反悔,阴阳合同失效

然而,随着房产新政的到来和银行贷款政策的缩紧,刘先生在付了40万元定金和55万元房款后,因贷款迟迟无法到位,后续房款就未再支付了。对于刘先生一直拖欠房款的行为,房主陶先生也十分气恼,逐渐对刘先生产生了成见和反感,双方关系随即冷淡直至交恶。

根据双方550万元价款合同的约定,2011年6月1日是合同约定付清房款的最后期限,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在此期限内不能付款的,房主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刘先生40万元的定金。刘先生不忍白白丢失40万元定金,东拼西凑,终于在5月31日和陶先生及中介公司江涛经理来南京市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谁知陶先生却临时改变了主意,声称不能按300万元的房价过户了,因为这样的作法是偷税行为,触犯了法律条例,双方签订的避税合同实属无效,所以要过户就得按550万元的房价签订合同。刘先生一听傻了眼,江经理也束手无策,刘先生无奈与房主商量:“550万元房价我接受,但是多出来的税应由你承担,因为合同约定我只承担300万元以内的税费。”而陶先生对此不予认可,双方最终不欢而散。

此后,双方就究竟以什么价格过户,税费应如何承担多次协商,中介公司江经理也着手协调多次均无结果。满心委屈的刘先生不得不一纸诉状将陶先生和中介公司告上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95万元。庭审中,陶先生和江经理均一口咬定是刘先生自行要求把房价做低以此避税,他们只是按照刘先生的意思做了阴阳合同,刘先生百口莫辩。

40万定金白白丢失

面对退款要求,陶先生的代理人在2011年9月2日的庭审中,当庭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最终栖霞法庭主审法官吴文霜判决300万元“避税”阴合同为无效,550万元价款合同有效,刘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驳回起诉。拿到一审判决,刘先生在律师的分析下决定不再上诉,既然法院承认550万元的合同,那就继续履行吧,只是这税费到底该怎么交呢?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还得法院说了算,所以等到判决一生效刘先生又赶往栖霞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确认550万元房价的税费双方应如何承担?然而,栖霞法院却未受理,刘先生被告知陶先生在判决还没生效前就已经起诉刘先生解除合同,没收定金了。开庭时,主审法官依然是吴文霜法官,陶先生解除合同的理由是:2011年6月9日曾给刘先生发了函件,要求其五天内付房款,否则就解除合同。刘先生纳闷了:“明明9月2日法院判了我们继续履行合同,我也在积极筹备了,怎么一转眼又拿出三个月前的催告函说合同已解除了呢?”刘先生觉得房主出尔反尔不讲诚信。而陶先生却解释道:“那是你前一个案子要解除,我可以不同意,让你那个案子败诉,现在是新案子,我可以翻出以前的老黄历和你解除”。不久,一审法院下达判决:刘先生因为没能在2011年6月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构成违约,合同解除,40万定金由陶先生没收。

面对一审判决刘先生深感委屈:“当时过户的钱已经准备好了,只是房主临时反悔不同意按300万房价过户,双方又无法协商550万元税费如何承担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现在怎么就成了自己单方违约了呢?况且,一审法院前面一个案子审理中,陶先生9月2日的意思表示是会继续履行合同,现在一转眼又拿出以前的催告函解除合同,更气人的是一审法院居然还支持。”同一个法官前后两种不同的判决实在让刘先生这个外国人看不懂,刘先生毅然提起了上诉。

龙虎网提醒

目前刘先生十分苦恼和后悔,他觉惹了这么大麻烦的根源就是听信了无良中介所谓高招的“避税”点子,现在税没避成,还被一审判赔40万定金。记者在此也想提醒大家,买房卖房不要贪小便宜,不要听信中介公司所谓的任何无保障高招,这样一方面签订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还可能因涉嫌偷税逃税被追究法律责任,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悔之晚矣。

现在,刘先生已经提起上诉,本案也正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本栏目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来源:龙虎网  编辑:陈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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