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虎網訊】日前﹐一位叫吳強的讀者從鄭州給本報打來電話﹐詢問有關他母親1956年─1958年投保的簡易人身險的保費兌付事宜。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吳強的母親名叫雲清香﹐當年是鄭州市國棉一廠的職工。從1956年7月起﹐由單位每月代扣0﹒5元﹐投保當時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的簡易人身險。但由于年代久遠﹐保單已無蹤跡﹐吳強只持有繳費期間由保險公司開具的22張保費繳納收據。吳強對記者說﹐他已分別找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鄭州分公司﹐鄭州國壽已向他提出了62﹒32元的兌付方案。
幾經周折﹐記者找到了負責經辦鄭州市歷史保單兌付的鄭州國壽業務處理中心西大街分理處。該分理處經理范曙光告訴記者﹐向保戶提出的兌付方案是有據可依的。據范曙光介紹﹐該處經手的第一起歷史遺留保單事件是在2002年﹐投保人鄭某﹐保費繳納收據始于1953年1月﹐止于1956年11月。由于當時使用的還是舊幣制﹐鄭某每月繳納的保費為5000元﹐相當于新幣制的0﹒5元。
范曙光向記者介紹說﹐有關歷史遺留保單的情況比較特殊。當時還是計劃經濟時期﹐有些客戶的保單由單位保管﹐有些客戶的保單已經丟失。本著保護客戶利益的原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做出決定﹐可以依據保費繳納收據兌付那些歷史保單。
由于歷史原因﹐從1958年10月開始﹐我國停辦國內保險業務﹐直到1980年11月才恢復。鑒于此﹐公司決定在兌付1958年10月以前購買的簡易人身險時﹐一律按退保處理﹐年利率則按7﹒2%計算。根據鄭某的實際情況﹐他共繳費46個月﹐計算利息的年限從1958年至2002年共44年﹐由此公司為鄭某兌付的保費是﹕(0﹒5×46)×(1+0﹒072)44=490﹒1元﹐由此公司兌付給鄭某491元。
在處理完這起案子之後﹐公司經過研究論證﹐認為按照客戶提出兌付的時間來計算利息並不合理。因為自1980年11月保險公司恢復經營之後﹐保戶就可以隨時來兌付手中的簡易人身險保單了。因此﹐1980年之後不應再計算利息﹐計算利息的時間應截止到1980年。也就是說﹐在處理此類保單時﹐總共計算22年的利息。且考慮到年代久遠﹐取證困難﹐繳費終止日期也不再按客戶提供的實際資料﹐而是一律按1958年10月計算。
由此該分理處得出了一個計算歷史保單兌付額的公式﹕兌付額=(月繳費額×月數)×(1+0﹒072)22。
根據這個公式的計算結果﹐公司實際多付給鄭某332元。但考慮到出現差額的原因與保戶無關﹐公司並沒有要求鄭某退回這部分差額。
套用雲清香的具體情況﹐截至1958年10月﹐繳費月計為27個月﹐由此得出公司應付給客戶62﹒32元。即(0﹒5×27)×(1+0﹒072)22=62﹒32元。
在了解到這些情況後﹐記者打通了吳強的電話﹐向他詳細說明了這些情況。吳強表示只是想知道保險公司提出的兌付方案有無依據﹐他和母親並不打算去兌付這些繳費收據﹐而是要當作一份特殊的紀念品永遠珍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