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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仍会遭到拒绝,“会见难”的问题一如既往地困扰着律师们。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过渡措施”化解目前律师会见难的尴尬局面。
作为一种“过渡措施”,北京六部门《规定》的出台,对于新律师法的实施无疑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又让我们陷入了另一种困境:法律缘何不如文件有效?
《律师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北京六部门的规定连规章和司法解释都算不上。按道理说,《律师法》在法律位阶上不知高出六部门规定多少级,但是,六部门的规定就是可以修正《律师法》的规定,这就有些奇怪了!
事实上,如果没有六部门的规定,《律师法》的实施估计会寸步难行。不仅在北京,在新《律师法》生效后,律师仅凭新《律师法》规定的“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难以会见到委托了他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全国其它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6月2日,河北邯郸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打算会见一名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却碰了“软钉子”。
其实,司法界“法律不如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如座谈记要”这种法律位阶越低,效力越高的“潜规则”由来已久。对于许多公安、司法人员来说,如果没有司法解释、文件规定——即使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他们也简直不知如何办案。因为,对于大多数执法、司法人员来说,直接管理他们的不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人大代表,而是他们的上级机关和他们的上司。所以,他们只是执行上级的文件规定,如果上级机关的文件与法律不一致,他们也往往只会遵守上级的文件而不是法律。
当然,执法、司法人员这样做与他们想多为部门捞点利益、多点方便不无关系。《律师法》的修正,显然给侦查办案多了一道“枷锁”,不过执法、司法人员却不会受到过多束缚,他们完全可以以上级文件没有出台为由拒绝执行;而且他们心里大概也会认为上级在制定文件时总会考虑为下面多提供一些方便。而更令人遗憾的是,事实也多如此。比如,北京六部门制定的这一规定,某种程度上就有蚕食《律师法》之嫌。
在一个法制社会,法律不如文件有效是不太正常的。如何破解这个困境,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审查、撤消那些与法律相抵触的文件,让文件制定者不能逾越自身权限;同时,完善相关制度,让执法、司法人员能自觉摆脱“文件依赖症”,并且有勇气来抵制与法律相冲突的文件,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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