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日前,一位叫吴强的读者从郑州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有关他母亲1956年—1958年投保的简易人身险的保费兑付事宜。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吴强的母亲名叫云清香,当年是郑州市国棉一厂的职工。从1956年7月起,由单位每月代扣0.5元,投保当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简易人身险。但由于年代久远,保单已无踪迹,吴强只持有缴费期间由保险公司开具的22张保费缴纳收据。吴强对记者说,他已分别找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国寿已向他提出了62.32元的兑付方案。
几经周折,记者找到了负责经办郑州市历史保单兑付的郑州国寿业务处理中心西大街分理处。该分理处经理范曙光告诉记者,向保户提出的兑付方案是有据可依的。据范曙光介绍,该处经手的第一起历史遗留保单事件是在2002年,投保人郑某,保费缴纳收据始于1953年1月,止于1956年11月。由于当时使用的还是旧币制,郑某每月缴纳的保费为5000元,相当于新币制的0.5元。
范曙光向记者介绍说,有关历史遗留保单的情况比较特殊。当时还是计划经济时期,有些客户的保单由单位保管,有些客户的保单已经丢失。本着保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做出决定,可以依据保费缴纳收据兑付那些历史保单。
由于历史原因,从1958年10月开始,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直到1980年11月才恢复。鉴于此,公司决定在兑付1958年10月以前购买的简易人身险时,一律按退保处理,年利率则按7.2%计算。根据郑某的实际情况,他共缴费46个月,计算利息的年限从1958年至2002年共44年,由此公司为郑某兑付的保费是:(0.5×46)×(1+0.072)44=490.1元,由此公司兑付给郑某491元。
在处理完这起案子之后,公司经过研究论证,认为按照客户提出兑付的时间来计算利息并不合理。因为自1980年11月保险公司恢复经营之后,保户就可以随时来兑付手中的简易人身险保单了。因此,1980年之后不应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的时间应截止到1980年。也就是说,在处理此类保单时,总共计算22年的利息。且考虑到年代久远,取证困难,缴费终止日期也不再按客户提供的实际资料,而是一律按1958年10月计算。
由此该分理处得出了一个计算历史保单兑付额的公式:兑付额=(月缴费额×月数)×(1+0.072)22。
根据这个公式的计算结果,公司实际多付给郑某332元。但考虑到出现差额的原因与保户无关,公司并没有要求郑某退回这部分差额。
套用云清香的具体情况,截至1958年10月,缴费月计为27个月,由此得出公司应付给客户62.32元。即(0.5×27)×(1+0.072)22=62.32元。
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记者打通了吴强的电话,向他详细说明了这些情况。吴强表示只是想知道保险公司提出的兑付方案有无依据,他和母亲并不打算去兑付这些缴费收据,而是要当作一份特殊的纪念品永远珍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