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8%。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方法计算。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曾规定: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7年7月起,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按照这个文件精神“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推算,到2003年职工个人缴费率应提高到7%,到2005年才达到8%。但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劳动部的有关通知精神,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步伐,故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原基础上一次性提高到月工资收入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