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日前,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的征求意见稿,在有关地域经营范围的规定中略去了原51条,52条和53条的具体条款,只以一条概括性的条款替代,即:“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网络等跨区域方式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这就在异地承保问题上为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可伸缩性。
回顾在“异地承保”问题上已经进行的改革,可以发现保监会近年来一直在不断放开对其的限制。特别是2002年初《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系统界定了相关定义,并放开了大宗业务异地承保的限制。这项管制放松的意义非常积极,实现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双赢。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多年来,出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保险公司从市到县层层设置机构,不仅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造成了人力、财力的浪费,“异地承保”的松动,则为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科学配置机构资源提供了可能性。其次,我国幅员辽阔,本来许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保险公司来说都不是系统风险,跨区域承保对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增加业务稳定性非常有利,但是人为的业务区隔却加大了地区保险公司利润波动的可能性,从而使偿付能力面临挑战,此项政策调整有力地改善了这一问题。
从投保人的角度看,虽然管理规定指出投保人具有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地区的投保人(特别是县级机构)来说,由于异地保险公司不能承接它们的业务,而本地保险公司要么实行垄断价格,要么实行协议价格,实际上,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已经成为一种虚权,无法实现;其次,对于在全国多处具有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企业来说,通过统括保单投保有利于整合风险,节约保费,异地承保相应规定的放开,无疑大大方便了企业。
尽管在“异地承保”上保险监管部门正在逐步放开限制,但是离满足业界和企业对跨区域承保和投保的要求仍有距离。业内有人士提出,目前,有关规定中关于大型商业企业的界定过于苛刻,在目前所有中资保险公司承保的企业中,够条件的企业的比例不超过5%。再是由于对“异地承保”经营范围的规定过于粗略,实际上对于没有达到“全国通保”的业务类型,一些不必要的业务摩擦仍然经常发生。另外,一些外资保险公司以“跨境再保险”的方式介入中国业务,许多地方的大型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只能在当地投保,但是实际上国内保险机构通过“代出单”又将业务分向与跨国公司业务关系紧密的外资保险公司,所以经营范围的地域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常常形同虚设。因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进一步取消业务限制的区域壁垒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
保监会在此次《管理规定》修订中对“异地承保”保留了进一步放松限制的空间,但是进一步放开限制到底能走多远,业内还是存有一些隐忧。
首先“异地承保”问题加速了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差距很大,“异地承保”会使业务迅速向竞争激烈、费率较低的保险公司流动,而这些地区通常是经济发达地区。例如统括保单以法人所在地或业务集中地作为合法承保地点,这就会客观上增大经济发达地区业务量,而减小经济落后地区的业务量,过去的区域市场均衡将被打破。另一问题在于“异地承保”将使保险价格失真。保险公司的险种并非都是大企业标的、巨灾标的,未必都要通过共同承保来分散风险。保监会就曾明示了6种禁止通过“异地承保”进行交易的险种。例如车险,一个区域内机动车同时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区域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胜任。更重要的是车险正在进行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实行了从人、从车、从地区的差别费率。各地区的保险价格不同,是因为机动车的损失率的区域表现不一样。如果允许机动车异地承保,就会使高风险车辆在异地享受低费率,从而使价格失真。
因此,鉴于我国保险市场的现实,“异地承保”虽然是一个大的趋势,但是不可能一蹴而就。业内普遍认为,“异地承保”的发展步伐不应过快,分险种、分区域、有步骤地进行,才不失为一条渐进稳妥的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