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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寿险投保十项须知


2002-12-12 8:32:21

  1998年3月10日,中保人寿保险总公司营业部、 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营业总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北京营业总部联合发布寿险投保的十项须知,目的是告诫人们在投保寿险时多一份理性、多一分清醒,做一个成熟的消费者。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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