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名称
泰康新天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费交费期满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在保险费交费期满日后至一百周岁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派红利给投保人。红利金额由本公司决定。
除外责任
对下列任一情事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