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现代汽车保险包括3个基本险种:(1)被保险人对其驾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即第三者责任险;(2)被保险人和其家人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即医疗费用保险;(3)被保险人自己的车辆损毁,这部分属于财产保险。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把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拥有一张有效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是合法开车上路的前提。而后两项完全是由驾车人根据自己的车辆状况、经济状况和其他保险保障自愿选择投保的险种。
汽车保险基本上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险种,汽车保险的基本性质是商业保险。这种商业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合同自由订立的基本原则应该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原则上保险人拥有决定是否拒保、撤保、不续保,以及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保费的权利。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性保险,每一个驾驶车辆的人都必须投保。汽车是工业化社会中人们必不可少的基本交通工具,以美国为例,根据2001年的统计数字,美国共有机动车辆2.35亿辆,其中小型客车1.376亿辆,有1.28亿人需要开车上下班。实际上,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才能开车,这种强制性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许多国家通过法律对保险人决定拒保、撤保、不续保和确定费率的权利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条件。例如,美国加州保险法规定:对于汽车保险,保险人拒保时,投保人可在30内要求保险人书面解释拒保原因;保险人只有存在被保险人不缴纳保费、有导致承保危险增加的犯罪、骗保骗赔等情况下才能够撤保,并规定有不同情况下的撤保通知时间。对保险人拒绝投保人享受优良驾驶记录折扣费率的申请时提供原因说明也有具体规定。甚至对保险人确定保费的因素和权重都做了规定。
就汽车保险而言,其商业性质是基础,而社会性质是从属。保险公司经营汽车保险必须能够获利,否则保险公司就没有经营这一险种的动力;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汽车保险合同的某些权利,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开车正逐渐成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而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虽然是强制性保险,它并不是社会保障。如果一定要求保险公司接受高风险驾车人群的投保,对保险费率不加限制,这部分人可能无法负担高额保费,也就不能开车上路;规定保险费率的上限,保险公司就可能出现亏损,甚至可能无法正常经营,并且会损害低风险或一般风险驾车人群的利益。这同样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为解决这一两难的局面,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建立为高风险驾车人群提供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基金和管理机构。这种基金可以由国家直接经营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