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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扬子晚报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办法》明确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确立了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