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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财政部、交通部财综〔2007〕58号文件精神,2008年公路养路费从2007年12月12日起开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从2007年12月12日开始征收。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小三轮客车、革新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含侧三轮、二轮、轻便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三机)等三轮以下(含三个轮子)机动车辆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在车籍所在地征收站点交纳公路养路费,使用“江苏省五小车辆公路养路费缴讫证”,使用其它票证无效。
凡领有行车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的各类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变型拖拉机)、挂车(含炮台车)、拖带的平板车、四轮拖拉机等四轮(含四个轮子)以上机动车辆的车主,可在我省境内公路部门的任何一个征收站点及省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指定代收点交纳公路养路费,使用“江苏省公路养路费缴讫证”,使用其它票证无效。
省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指定的代收点从开收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的同时停收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凡需要交纳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的车主请到公路部门征收站点交纳。
新车第一次交费,必须在上牌后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收站点办理入户交费手续。超过十日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级征稽机构、代收网点征收人员,在严格依法按章收费的同时,要注重便民、利民、服务于民,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拓展服务措施,创新服务项目。公路养路费稽查人员在加大稽查力度的过程中,要注重行为规范,运用法规适当,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稽查的准确率,确保应征不漏。
三、根据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有关法规、规定:“无公路养路费缴讫标志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为使各位车主出行方便,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特友情提醒:按章缴纳公路养路费,是每位车主的法定义务,敬请各位车主按章及时纳费。
现行公路养路费征稽法规在各征收站点均已公布上墙,同时也在WWW.JSCD.GOV.CN网站予以公布,欢迎查阅。
为使我省公路养路费的征稽人员和代征人员更好地为车主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和广大车主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请予举报,举报电话:025-84201163。
特此通告。
江苏省交通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