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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长假过后,许多节日期间加了班的职工询问:节日加班费如何计算,何日可发到手?记者昨天向劳动保障部门人士作了咨询。
据南京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统计,市民对节日加班费如何计算咨询较多。许多人询问,南京市10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月薪850元),按新标准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对此,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按国家有关规定,长假前三天为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按日工资3倍计算;后四天属休息日(调休),加班工资按日工资2倍计算。因此,企业安排加班,如果职工工资不低于月薪850元的,要按职工实际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如果月薪低于850元的,加班工资的计发不得低于850元。企业不能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加班工资一律“削低”至850元计算。
根据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节日期间职工加班费的数额应是:长假前三天,日加班费应为121.89元;后四天加班费应为81.26元。由于职工日加班的时间可能多于或少于8小时,企业应根据职工实际加班小时计发加班费。对职工加班费的发放,有如下规定:长假前三天,企业必须发给职工加班费,不得补休;加班费最迟在11月发工资时发给职工。
长假后四天,企业可以发给职工加班工资,也可以安排职工补休。农民工假期加班的,享受企业职工加班同等待遇。企业如不按规定发给职工加班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电话86590900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