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虎网报道】日前,玄武地税分局接到张教授的电话,称自己和李教授同是某高校聘用的退休老师,不同的是李教授与高校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自己则只签了简单的协议。两人在6月份取得的收入同为6000元,自己按“劳务报酬”计缴了900多元的个税,而李教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了535元个税。
对此税务干部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文件进一步明确: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