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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市民政局低保处经过一年多的细致调研,提炼出几种典型的案例,并在这些案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并完善了保障标准。记者昨天从市低保处拿到这些案例,希望对贫困居民提供参考。
住房超标,不影响进低保
南京女市民朱某,22岁,未婚,精神残疾二级,与母亲葛某一起生活。母亲葛某,2001年6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家照顾朱某,两人靠出租房屋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朱某家中住屋建筑面积有90平方米,是其父亲在世购买的两层房屋,父亲去世后母女俩住在楼上房间,楼下的房间租给别人做生意,每月租金800元。因朱某精神残疾经常要治疗吃药,母亲葛某身体不好,也要吃药,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朱某的住房已超过2004年出台的《细则》中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二人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的规定”,她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市低保处表示,因朱某的家庭收入为800元,朱某又是成年无收入残疾人,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将朱某本人单独纳入低保,并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以此规定,今后凡历史遗留的超标住房,其中为解决生活困难而出租的部分,只要房屋租金计算在家庭总收入中的,可以从建筑面积中抵扣,再测算其住房是否超标。
收入超标,重病患者放宽
汪某,男,45岁,2003年下岗至今无业,患肝硬化多年,今年病情又恶化,生命垂危。为挽救其生命,由其亲属资助并将家中房产抵押作为医疗费用。最近,省人民医院实行肝脏移植手术,共花去医疗费30万元,术后为抗排异等治疗,仍需不少费用,家中生活及医疗费用全靠妻子1500元工资支撑。其小孩又将面临高考,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现汪某提出申请,要求单独进入低保。
根据旧的《细则》的相关规定,该户家庭收入已明显超标,不符合低保条件。但该户因有重病人,看病支出非常庞大,很可能支出医疗费后连饭也吃不上,生活极其困难。
民政部门建议,鉴于该家庭的实际困难,可通过群众评议,充分考虑汪某因患重病,为维持生命的医疗费支出,将汪某本人单独纳入低保,并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残疾子女有收入,老人可进保
陈某,女,70岁,丈夫早年过世,老人现已年老体弱,无收入。有一子李某肢残,46岁,未婚,李某月收入600元。母子两人共同生活,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低保。
根据旧的《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成年残疾子女,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可以单独进线。但该家庭为成年残疾子女有收入,而老人无收入。已达低保保障线以上,原则上不能进保。
该家庭为成年残疾子女赡养老人,老人对有收入的成年残疾子女没有抚养的义务,但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考虑其家庭老母亲和成年残疾子女共同生活的现状,应可根据新《细则》相关规定参照执行,将陈某单独纳入低保,并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今后,对于此类《残疾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可将无收入被赡养的70岁以上的老人单独享受全额低保待遇,但不增发保障金。
户口空挂,可享受三月低保
薛某,男,32岁,未婚,户口空挂我市城区某单位集体户口,精神二级残疾。薛某原是南京一所大学的学生,毕业后在南京某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单位领导和同事都发现其行为有点怪异,后经医院确诊,发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久,单位与其解除合同,薛某也回老家如皋治病,长期住院治疗,其父母亲是如皋乡下的农民,长期的医药费使本来贫困的家庭变得更加困难。
薛某在南京只是一个空挂户,但根据其实际情况,根本不可能在南京长期定居,属正当理由,应为其办理低保。但需同时告知,薛某在南京既无工作,也无住房,根据有关规定,应将户口及时迁回实际居住地,并在当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
今后,对于此类“空挂户籍”的情况,如果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而南京一无住所,二无收入来源的,也只能批准其享受3个月。然后根据《细则》规定,当事人应该将户籍迁回原籍,再重新申请低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