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一览表 |
|
保障方式 |
保障对象 |
基本条件 |
|
租赁补贴 |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申领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满5年; (二)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750元)以下; (三)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15平方米)以下。 |
|
实物配租 |
低保无房户、低保孤老、低保一级残疾 |
申请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家庭,除必须符合租赁补贴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 年满60岁的孤老; (三)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
|
部分低收入、及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
(一) 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 (三) 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指成年孤儿、落政户等) |
|
购房补贴 |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可以申领保障性购房补贴。 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每人每平方米补贴720元标准计算。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750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15平方米)以下。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时,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
(一) 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 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的; (三)
户籍系以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四)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廉租保障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