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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昨天,《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将预防、解决公众身边的辐射问题作为重点规范内容,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辐射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电磁辐射纠纷投诉量,每年以100%的比例递增
《条例(草案)》将辐射分成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两种。电离辐射主要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产生的辐射等,而电磁辐射则是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应用等活动中产生的辐射。
据悉,全省现有大型广播电视设备598台;移动通信基站超过2.2万个,工业、科研、医疗射频设备数百台;南京地铁已经建的一号线路16.99公里,在建的二号线21.63公里。伴有电磁辐射的通信、广电等设施每年还在迅速增加。由于无线电通讯台站遍布城乡,公众对于伴有电磁辐射设施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电磁辐射纠纷投诉量每年以100%的比例递增,2006年已经达到300起。
销售装修用石材须出具权威机构检测报告
对于居民装修时使用大理石等石材的安全,《条例(草案)》规定,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设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销售时,应当持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条例(草案)》还规定,回收、冶炼废金属的企业,应当对废旧金属的放射性进行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并且定期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且立即报告。
为确保电力牵引交通设施周边住宅区的安全,《条例(草案)》要求,规划建设电力牵引交通设施,应当确保与沿线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点间隔一定的距离。在已有的电力牵引交通设施两侧,新建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免、减轻电磁辐射影响的措施,确保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点的电磁场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保标准。
对于《条例(草案)》实施以前就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然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妥善组织安排拆除或者搬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