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虎网报道】昨天,全省联动的劳动保障“12333与您面对面”活动中,南京市一位市民的投诉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原来,从现在至年底,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过渡期,一些企业打“擦边球”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已时有发生。
单女士昨天在南京山西路广场咨询活动中反映:她已在一家单位工作了4年多,单位始终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可奇怪的是,今年8月份,单位却主动与她签4个月的劳动合同,于今年12月份合同到期。对此,单女士问:此前来签合同的4年多的时间,企业欠她的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单女士一席话,引起劳动监察人士注意,他们强调,问题不像单女士反映的那样简单。企业来与单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存在一个经济补偿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不执行合同,提前解聘职工,要支付职工补偿金;而合同到期双方中止劳动关系,企业则不需要支付职工补偿金。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新规定,即企业中止与职工劳动关系,也要给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也由目前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提高到每年补偿2个月工资。因此,这家企业主动与单女士签约4个月,就可以在12月份“合法”地了断与单女士长达5年的事实劳动关系,不承担补偿责任。同时,不必与单女士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见这家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已经较深研究,提前采取了规避措施。根据单女士的投诉,有关人士认为:单女士在12月份合同到期、中止时,她虽不能向企业索要补偿金,但可要求企业补偿她4年多未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
从现在起至明年元月1日,是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宣传、过渡期,有的企业对一些合同年底到期的职工、特别是老职工,采取了不续约的办法。有关人士认为,企业这样做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企业应负起它的社会责任。在昨天同时举办的《劳动合同法》咨询活动中,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殷副局长介绍,《劳动合同法》总则中指出,本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因此它的倾向性很明确。对当前有些企业利用新法生效前的三四个月时间,解雇职工、特别是合同期较长的老职工,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给子监督:属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中止续约;企业提前解约的,劳动部门则要视具体情况,或制止企业不规范行为;或责令企业按违约规定支付职工补偿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