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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贷款买房 一本存折两人管
2004年底,南京民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孔华,经南京千万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与南京某高校学生沈茗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沈茗将位于南京市中和桥路5号的一套房屋,以33.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孔华。孔华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第一笔为现金支付,孔华于协议签订的当天支付给沈茗定金4000元,沈茗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交给千万间公司保管;第二笔也是现金支付,孔华再于当日支付沈茗购房款10万元,千万间公司安排双方办理相关交易手续;第三笔由孔华向银行贷款23万元付款,贷款到账后,其中22.5万元交给沈茗,其余5000由孔华暂时保管,等收到房子后再给沈茗。协议签订后,孔华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前两笔费用,沈茗也按约定交付了房屋,并将房屋过户到孔华名下。之后,孔华以该房屋为抵押,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23万元,并委托她所在的民创公司具体办理贷款事宜。与此同时,沈茗和孔华口头约定,将这笔贷款直接打到沈茗的存折上,在沈茗、孔华和千万间公司三方到场的情况下交接该存折。11月19日,民创公司就以沈茗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设了一个活期存折账户,12月13日,中国银行将23万元贷款打到该账户上。本来事情到这里已经很圆满了,只要三方坐下来,交接一下存折就行了。但偏偏这时,孔华认为沈茗卖给她的房子贵了,要求沈茗让价,沈茗当然不肯,两个人就争执起来。见她们谈不到一起去,民创公司就将存折和存折密码交给了孔华。有了存折和密码,取钱还不容易吗?孔华在15日和16日两天里,分三次从存折上取走79999元现金。沈茗很快知道此事,立即去银行将存折挂失,后来取走了卡上剩余的钱。之后沈茗找到孔华,要求她把从卡里取走的79999元还给自己,但孔华怎么也不肯还。
法院判决 只认存折上的名字
2005年初,沈茗将孔华和其所在的民创公司告至白下区法院,要求孔华归还79999元,并要求民创公司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法院庭审时,孔华辩称,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是2004年12月20日,因此在15日、16日取这笔贷款,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没有侵害沈茗的合法权益。而且,她还认为沈茗和千万间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她所付的房款明显高于同地段的价格,是不公平的交易,要求法院驳回诉讼并把房屋价格变更为253999元。民创公司认为此案是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与本公司没有关系,因此请求驳回对民创公司的诉讼。
白下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存折的法律性质是记名债权凭证,存折在谁的名下,谁就应是存折上存款的权利人。本案中存折上的名字是沈茗,因此沈茗就是这笔贷款的权利人,即使买卖双方约定了时间交付存折,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所以孔华在没有经过沈茗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取出其中的79999元,这侵犯了沈茗的财产权利,应该予以归还。孔华如果认为对方在交易中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而失去公平,可另行诉讼。民创公司是孔华委托的贷款手续具体承办人,在孔华与沈茗争执的情况下,将存折和密码交给委托人孔华,是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义务,没有侵犯沈茗的财产权利,因此沈茗对民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孔华将79999元归还给沈茗,驳回沈茗对民创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