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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经朋友介绍并提供担保,一女借给另一人100万巨款,但未签书面借贷合同。不料,时隔不久其朋友即遇害,该女子向借款人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只得将借款人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定,被告借款人应把100万元“不当得利”尽快返还原告。
2005年7月4日,小林接到朋友小李一个电话,称其女友的嫂子要借钱,问她有没有钱可以借,“利息很高,很安全的,我可以给你提供担保!”小林信以为真,立刻按照朋友的要求,向借款人赵红的银行账号中存入了100万元。
几个月后,小李突然遭遇他杀死亡了,无法再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小林遂连忙找到赵红,要她赶快还钱,但赵红却丝毫没有要还钱的意思。无奈之下,小林向秦淮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赵红及其丈夫吴明归还百万巨额借款,庭审中,她还向法庭提供了其汇入对方银行卡的业务单据作为证据。
对此,赵红却辩称,“我和原告素不相识,而且我的资金并不紧张、不需要高利息借款一百万元。”赵红还表示,这100万元是原告想通过自己所在的公司进行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但由于法律不允许其所在公司进行民间借贷,因此这些业务都是通过员工的个人账号进行操作的。“原告在不能出示借条的情况下,仅凭银行存款回单,主张我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赵红的丈夫吴明也辩称,“这100万元是赵红所任职的公司与客户发生的业务往来,并非我们个人之间的债务,所以这笔钱与我无关。”
为了证明赵红向自己借款的事实,小林又要求法庭传唤了一个知道被告借款经过的证人。这位证人证明,赵红向小林借款的事实存在,担保人是已经死亡的小李。在庭审中,被告提出“证人证言应该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出庭作证”,本案证人是小李的好朋友,而小李与原告是什么关系无法确定,因此证人与原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也无法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卡回单及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确实收取了原告存入其账号的100万元,并且实际占有和处分了该笔款项。被告收取这笔款项,既没有合同约定的事由,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事由,已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被告赵红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获得100万元不当利益,因此该笔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后,法庭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小林10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