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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真是太让人气愤了,买熟人的房子本来就是圈个省时、省心,谁会想到竟然如此受气,都怪自己社会经验不足啊。”刚刚毕业满10个月的小仇气愤地对记者说。
原来,小仇去年6月从南京财经大学毕业后,并没有回老家苏州,而是留在南京从事企业法务相关工作。由于需要长期留宁,小仇决定购置一套二手房,结束自己的租房生活。但在购买了同校老师的一套二手房后,却意外得知该房的实际房龄与卖家所描述的有出入。 他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了老师的房子 小仇告诉记者,凭借自己在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优异表现,刚毕业他就被这家事务所“收归帐中”。由于工作期间一直在外租房,始终缺乏家的归属感,于是小仇决定在南京购置一套住房。在征得家人的同意后,小仇初步定下了预算及购房区域,接下来就是“寻”房了。
在网上二手房信息中,小仇“盯”上了一条个人售房信息,“这套出售的房子不就是我们学校老校区的房子吗?各项指标也都合乎自己的要求。”于是他按照该网站售房人留下的联系方式拨了过去,卖主和他约好次日看房。 第二天晚上八点,小仇如约来到了该房所在地——南京财经大学福建路校区。令其惊奇的是,卖房人竟然是他认识的一位在校老师。在老师的引领与介绍后,小仇订下了该房。
老师涉嫌隐瞒房龄
既然彼此都较为熟悉,双方很快进入了购房合同签订阶段。老师表示,他们刚在仙林购置了一套新房,由于不想商业贷款,所以决定将老校区的这套房子出售,因此他们要求小仇首付25万,剩下的十几万余款可在过户后付清。出于对老师的信任,小仇没有就房价与其进行过多的“纠缠”。 在房款全部付清后,小仇联系了学校相关人员办理物业、水的交接。在手续办理过程中,一位工作人员突然冒出—旬:“现在的房子怎么这么贵,况且还是1985年的房子……”此话—出,小仇心里就犯起了嘀咕:“在交易前后,房主一直强调该房的建筑年代是1989年,而且网上登记的信息也显示是1989年,为什么他们会说是1985年的呢?”
在小仇的再三追问下,房主承认该房的实际房龄确实为1985年,但同时他认为房龄相差4年没什么影响,如果小仇不满意的话,可以退房,但小仇购房交纳的6.6%的契税不予退还(小仇共交纳8.2%的购房契税,其中2%为自己交纳,6.6%为卖主交纳)。
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小仇告诉记者:“虽然房龄是相差无几,不会影响到房屋的售价,但卖方不诚信的行为,让他深感不安。二手房本身就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万一房主隐瞒了什么,那遭殃的不还是购房人吗?”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的严震律师。严震认为,在购房时,人情等非理性因素是干扰购房人做出理性购房行为的重大障碍,而对房产的权属、面积、房龄等基本情况的了解是房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小仇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申请法院撤销上述购房合同,而过错方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义务。 或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减少房价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