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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2006年4月6日早晨,江宁区江宁宾馆附近某租赁公司停车场内,客户张海前来还车。 工作人员李明在例行公事检查车辆完好无损后,愉快地将客户张海引入办公室内办理交接手续。 当两人出来时,李明猛地一惊:刚才还在那里停好的车,怎么不见了?这时,江宁宾馆西侧一片嘈杂。李明前去看到张海刚刚归还的车辆斜着撞在墙上一动不动,更要命的是,李明看到车辆旁边躺着一个男人,同样一动不动。李明心里一颤:完了!
没有肇事者? 李明一把抓住张海的手:“你停车时有没有拉手刹?“张海也是一脸紧张:“好像拉了,又好像没拉,你检查车子时没注意吗?” 就在两人为此问题争执不休时,躺在车辆旁边的刘华已经停止了呼吸。当地交警部门在勘查后也无法认定谁是该起事故的责任人,更无法分清责任比例。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张海、车主或租赁公司,都不愿意赔偿刘华死亡带来的损失。 刘华的家人一时陷入了迷茫。好在按照《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如果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人,法院可以根据事实情况认定。 拽着这根救命稻草,刘华的家属将张海、车主及汽车租赁公司一起告上了江宁区法院。刘华的家属认为,无论肇事者是谁,总有一方应为刘华的死承担责任。 据计算,因刘华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近11万元。 谁该为刘华的死负责? 张海认为,他当天前来停车场就是为了还车,在李明检查车辆并确认完好无损时,应当说他已经在此时将车辆交付给租赁公司,这辆车与自己已经没有关系了,而此时事故尚未发生。 因此即便车辆“倒溜”撞死刘华是因为自己将车停在坡上忘记拉手刹,此时的责任也应该算李明检查车辆时未尽到观察安全隐患的义务,与自己无关。 不难想象,车主和租赁公司都一致认为,张海忘记拉手刹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责任应由张海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海在将车辆停在有坡度的地点后,应该非常清楚拉手刹这样的必须操作规范,因疏忽没有拉即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据此判定,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5万元,另外近6万元损失由张海承担。而租赁公司及车主对张海应负的部分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