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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一个人遭遇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车祸是其死亡的唯一原因,那么索赔比较好办。但如果是因为车祸引发了心脏病,最后因为心脏病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索赔呢?近日,南京白下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个案子。
老太被撞发病死亡
王云家住南京白下区金汤里。2006年7月6日,他向朋友张亮借了一辆轿车,准备第二天出去办事。7月7日上午,他在院里由北向南倒车,准备出大门上淮海路。但因为驾驶技术不精,出门时轿车尾部撞上了站在院门口的邻居、78岁的李老太,李老太当时受伤倒地。王云没有保护现场,而是立刻将李老太送到附近的八一医院抢救,并于当天下午向交警二大队报案。事故造成李老太锁骨、耻骨骨折,李老太被立刻送到抢救室抢救。但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李老太情况不妙,一查才知道,李老太有心脏病史,在治疗骨折伤期间心脏病发作了。李老太随后被转入八一医院心脏科治疗。但7月26日,李老太还是经医治无效死亡。当时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是“扩张型心肌病、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交警二大队对事故鉴定的结果是,王云驾驶机动车倒车时,疏于观察,是造成李老太受伤的全部原因。后来,经有关部门鉴定,王云造成的交通事故对李老太的死亡“参与度”为30%。
谁来赔偿引起争议
李老太的家人要求王云赔偿医疗费1.26万元,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6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1000元等各种费用合计13.68万元。但王云认为,李老太的死亡是心脏病造成的,他只愿意承担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他费用不予认可。而且他认为,车是借朋友张亮的,张亮在中华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4万元,所以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中华财险江苏分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保险,不应作为侵权案件的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王云属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06年8月,李老太的丈夫和3个子女将王云、张亮和中华财险江苏分公司一起告上南京白下区法院。
法院:按“参与度”赔付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张亮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4万元内根据合同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对于保险公司认为“王云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云虽未保护现场,但他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李老太送往医院救治,后又向交警部门报案,其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所以保险公司的说法无事实依据。而王云借用的是张亮的车,张亮在对超出保险范围的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三被告认为,他们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不持异议,但应按鉴定意见的30%来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认为,死者李老太进入心脏科不是进行治疗而是为了抢救,而且意见书中对损伤参与度30%也仅是推断,要求法院判决3被告按全额赔偿。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老太受伤,引发自身严重心脏疾病,并加重病情,最终导致死亡,经医疗鉴定,车祸损伤参与度以30%为宜。原告虽对意见书提出异议,但不影响鉴定部门对损伤参与度的确定,而且该意见书中关于损伤参与度30%的意见,是作为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结论,所以法院对此效力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万元,3被告不予认可。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加重了李老太的病情,最终导致死亡,必然给亲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综合案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万元。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中财保险江苏分公司赔偿2.9万元,王云赔偿1.5万多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