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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一男子因违反厂纪厂规与单位发生纠纷,其后,该男子行为发生异常,被单位送进精神病院治疗。几个月后,该男子从医院走失。数年后,该男子又独自回到家中。为了讨个说法,该男子将单位和精神病院告上了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30余万元。近日,江宁区法院做出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该男子的诉求。
黄德昕今年40岁,原是江宁区一家丝织厂的工人。1997年2月的一天,黄德昕在上班时未按工厂规定给机器加油,单位发现后扣发了他100元的工资。工资被扣后,黄德昕整日闷闷不乐,行为开始变得异常。1997年12月22日,黄德昕吸完烟后随手将烟头扔在了厂区,对工厂的安全生产造成了威胁。单位发现后又扣发了他60元的工资。黄德昕认为单位是在报复他,随即找到领导大吵大闹。单位拨打110报警,警察赶到后将黄德昕带回进行调查。
令人没想到的是,经司法部门鉴定,黄德昕竟患有精神分裂症。1998年1月,黄德昕被单位送进了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不料,几个月后,单位接到医院的通知说黄德昕走失了。单位和黄德昕的家人纷纷出去寻找,但黄德昕的下落一直杳无音信。
看着走失多年的丈夫重新出现,黄德昕的妻子百感交集。她认为,丈夫患上精神病完全是由工厂扣工资的行为所致;而精神病院看管不力,致使丈夫走失,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据此,黄德昕将单位和精神病院推上了被告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30余万元,其中精神病院赔偿60余万元,而他妻子做了他的代理人。
在法庭辩论中,工厂认为,扣发工资的行为并未对黄德昕造成侵权,与其患上精神病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而精神病院认为,他们是依法对黄德昕进行治疗,对他的走失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扣发工资是依据厂规厂纪做出的,不具有违法性。即使此行为对黄德昕的精神有所刺激,也不必然导致其患上神经病。而黄德昕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从医院走失后病情加重,因此,精神病院对此事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黄德昕及其妻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