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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2003年5月的一天下午,江阴市某公司老板赵先生接到朋友吴某的电话。吴某在电话里称,因为有重要客户到访,想借赵老板的奔驰车用一下。赵老板是一个讲义气的人,一听朋友有困难,便慷然允诺了。但没想到,吴某将车借走后,过了一个星期,仍未将车还回来。赵老板自己也要用车,就向吴某催要。开始,吴某还一口答应说:就还就还,但后来,吴某便支支吾吾起来。见赵老板催得紧,吴某干脆就躲了起来。时间一天天过去,赵老板拿不回来车,心里不安起来。巧的是,有一天,赵老板在街头步行,路过一家公司门口,看见停着一辆奔驰车,经他仔细查看后,发现这辆车就是自己的那辆车。他到这家公司里去询问,人家告诉他,这车是最近吴某卖给他们的。赵老板听后又气又急,也不知道怎样才能要回自己的车?
案例分析>>>
在这个法律事件中,首先要判断这家公司占有或者取得这辆奔驰车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这家公司是通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支付了与市场价格相当的对价,且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可以判断,这家公司对奔驰车是合法取得的。在《物权法》上,这家公司对奔驰车的占有叫“有权占有”。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赵老板无权直接要求这家公司返还奔驰车。但如果这家公司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该车,且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那说明该公司对车辆的占有缺乏合法依据,这在《物权法》上称为“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物权法》上首次得以确定。占有,以是否有本权(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为标准。有本权的占有叫“有权占有”;无本权的占有叫“无权占有”,比如对于漂流物、遗失物、埋藏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以原物本来状态予以返还的义务。《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又称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是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须以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的可能性已不存在,那么,权利人就不能再要求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损失赔偿了。如果原物虽还存在,但已出现毁损时,权利人可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修理、重做、更换等。另外,权利人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在本案中,吴某基于借用关系,对赵老板的奔驰车有权占有,但在赵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卖赵老板的车,导致那家公司对奔驰车的占有,可能是有权占有,也可能是无权占有。如公司对车是依法取得的,便可以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抗辩赵老板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而吴某构成了对赵老板财产权的侵犯,同时,销售旧机动车的代理公司也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因而,赵老板可起诉吴某和旧机动车销售代理公司,以追偿损失。但如果在那家公司无权占有奔驰车的情况下,赵老板就有权直接向那家公司提出返还奔驰车的请求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萧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