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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在仲裁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词,矛盾难以解决。仲裁支持了劳动者8000多元结果的情况下,劳动者起诉到法院,不多久双方宣布和解,而且劳动者比原来的仲裁结果还多拿到了近4000元。万一身陷官司纠纷,该怎么像这名劳动者一样利用好调解呢?
关系恶化
洪兰芳,2003年5月,她原单位南京运动器具厂被天心(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公司”)并购。这两家单位签订了职工安置方案。洪兰芳与天心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洪兰芳说单位安排她每周工作6天,但每月工资只有600元多一点,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达到,更谈不上加班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洪兰芳仍然在天心公司工作,但是单位没有与她签订合同。
她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按照南京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以及返还原单位被并购时应发的经济补偿金,总计2.6万余元。协商不果后,今年3月,她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刘正操律师,将天心公司诉至南京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对方按照《劳动法》给予劳动者应有的待遇。
天心公司在仲裁庭上提出了反驳意见,称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支付了洪兰芳的工资,洪兰芳要求支付工资和补偿金的要求没有依据。而且洪兰芳的请求超过时效,现在时隔多年再提出工资要求,不应当支持。对于洪兰芳勤恳工作的说法,公司也不予认可,说洪兰芳身为仓库保管员,工作不负责,多次发错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正当公司准备处理洪兰芳的问题时,她提出了辞职,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还要洪兰芳赔偿公司的损失。
双方在仲裁庭上互不相让,处于胶着状态。
不服仲裁
南京市仲裁委审理后查明了事实,洪兰芳在天心公司每周要工作6天,2006年3月至8月,洪兰芳每月净工资636.49元,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每月净工资624.72元,而2005年11月至2006年9月南京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90元,2006年10月起月工资最低标准为750元。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天心公司没有与洪兰芳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经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天心公司要解聘洪兰芳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辞职单位则不需要付补偿金,本案中洪兰芳没有证据证明是天心公司将她解聘。而洪兰芳个人每月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125.28元,按照规定,2005年11月起南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样算下来,单位只要发放690—125.28=564.72元的工资便算达到最低标准了),所以从2005年11月开始,天心公司的工资标准都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仲裁这样认定下来,天心公司违法之处只在于没有及时发放加班工资(南京市仲裁委同时认为,责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属劳动保障的行政职能,所以仲裁也不能支持),仲裁委也驳回了天心公司要求洪兰芳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最后南京市仲裁委裁定,天心公司需要支付加班工资3527.73元,以及天心公司返还洪兰芳原公司并购时的经济补偿金4860元,总计8000多元。
不服仲裁,洪兰芳把天心公司告到了白下法院,所有的诉讼请求都没变。
调解纠纷
到法院没多久,就传来双方和解的消息,天心公司支付洪兰芳工资及各项经济补偿金1.2万元,双方争议就此一次性解决。
原本仲裁只有8000多元,而且双方看上去矛盾很大,是什么让矛盾瞬间化解了,而且还让天心公司最后掏的钱比仲裁结果多近4000元呢?
刘正操律师介绍说,除了归功于白下法院法官巧妙地运用审判技巧,让双方当事人冷静看待问题外,洪兰芳知己知彼也很关键。因为洪兰芳知道自己能够被法律支持的大概数额是多少,也就掌握了调解的主动权,即使不调解,那么按照法律来判决,也能获得赔偿,只不过时间要长一些,可能还会遇到一些执行的风险。有了这种心理准备,当事人才能有效利用调解给自己带来便利。刘律师说,双方在法院同意下,私下调解,签下调解协议后,洪兰芳拿到了1.2万元。仲裁阶段一共花去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但矛盾没解决。到法院阶段,因为采用了调解,只花了一个月就解决了问题。
■新闻延伸私下调解要注意什么问题?
如今包含私下调解在内的各种调解形式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直接带来的好处是缩短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迅速化解矛盾。但也有一些调解,当事人最后反悔,或者拿不到调解中约定的赔偿又要再次起诉,反而加大人力物力的支出。
那么对于调解,当事人要注意什么问题呢?刘正操律师分析说,调解说白了,就是双方当事人都作出让步。但这种让步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同时让步前对自己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利益有清醒认识,这样在调解时能够让步多少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日后反悔。所以说,调解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利益有更充分的认识。而调解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一手交钱一手签字”的原则,就是说达成调解协议后,一定要对方能够立即兑现条件,才去签字,不然万一对方不兑现调解协议,迫使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很长时间,这样当事人在调解时作出的让步就没有意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