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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毋庸置疑,劳动者在拥有众多资源的用人单位面前是弱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劳动者对于许多事情能忍则忍,谁让用人单位是自己的“衣食父母”呢?这好像已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陈风(化名)就是这众多劳动者中的一员,但为了拿回自己应得的那份社会保险费,他向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
合同到期公司未交3年社保费
1998年,陈风夫妻在新街口某公司重新上岗,双方协商在2006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关系,2006年底2007年初的时候,公司发下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方便陈风日后的社会保险续交。看到变动表以后,夫妻俩大吃一惊。从“变动表”中能反映出陈风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只替他从2003年5月交至2006年12月。那么,除了1998年到2000年他自己先行垫付了社会保险费以外,2000年至2003年的社会保险岂不成了空白?对于公司的这种做法,陈风非常生气。于是,他又想到,在公司工作期间,自己曾经在上班途中腰椎跌成骨折,到目前为止,因为无钱继续治疗,钢板还在腰椎上。这次,他想要一起讨回来。随后,他找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除了要求公司补交1998年到200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以外,还提出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3万元及后期治疗费。经调查,1998年1月到2000年6月是陈风自己缴纳社保费,那时公司承诺说,让他先交着,以后会补偿给他。2000年6月至2003年4月属于断交时间段,陈风解释说,公司承诺2000年以后的社会保险由公司缴纳,所以自己自那以后没有再去交社会保险。但公司是从2003年5月到2006年12月才为陈风缴纳社会保险。
找到证据又遭申诉期限难题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证明2000年到2003年的这个时间段陈风在公司上班。对此,陈风只能够提供1998年经过公司各领导审批录用的有关证据。陈风说,公司有时和自己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有时根本不签,而且合同只有一份,公司收走,自己手上就没有任何副本。眼看申诉期限已经快要过了,陈风的代理人、鼓楼区法援中心的沈玲想到,找公司与陈风一起工作的同事,但是现在的同事都是在2002年之后才上岗的,所以,同事只能证明2002年至2004年看到陈风上班的情形。2002年以前上岗的员工现都在外地,一时无法联系上,而申诉期限2月底就要到了。在紧迫的情况下,沈玲终于想到去银行调阅陈风1998年到2003年5月以前的工资收入表格。经努力,这一份有力的证据终于拿到了手。
就在陈风松了一口气的时候,公司聘请的律师却提出,陈风的社会保险金缴纳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陈风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第二个阶段是断交期,第三个阶段是公司缴纳的,这能充分证明陈风是知道公司未替自己补交养老保险的,所以认为申诉期早就过了。他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庭驳回陈风的申请。对于这一观点,沈玲提出,2000年7月到2003年4月期间,是因为公司提出为陈风缴纳的情况下,陈风才未缴纳,所以这么多年以来,陈风一直以为公司已经替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既然2006年年底陈风才知道这一情况,那么陈风现在提出申诉主张自己的权益,不存在超过期限的说法。
经过激辩仲裁庭裁决还公道
经过双方激烈的陈述,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陈风和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各自补交1998年8月到200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对于陈风提出的要求公司报销2002年医疗费3万元的请求,因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这是法律层面的保护。但律师提醒,在实际生活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非常复杂,作为劳动者自己,更应当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平时就注意保留、收集证据,防范再出现类似于本案中“证据不足”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