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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才,整洁的外表,加上对最新的金融知识总能娓娓道来,这有利于他从事的职业——向别人推介股票,而这种发行股票的方式已经触犯法律,据警方调查,他和他的同伙至少获利280万余元。
原始股票
于文才刚从大学毕业后,因为自身拥有丰富的金融知识,从2004年开始,于文才借用他人名义注册了以“禾勤”为名的系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顶峰时期也跟随股市大热而来。
他宣称,禾勤投资是专业提供投资及管理咨询的顾问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融资策划、创造客户“可视价值增值”。他廉价雇用了大批业务员,向公众散布信息,透露自己手握一家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销售公司董事会持有的部分股票。这些股票便是传说中的原始股、将来会翻番的股票,只要等到公司上市就一切就绪。
林名乐听说后找上门来,于文才的业务员向林推介了陕西索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昂公司”)的股票,业务员拿出了索昂公司的投资计划书,计划书载明:这家公司计划在新加坡上市,预测投资收益率是329%,还有源源不断的分红收益,更有时不时的送股和配股。
林名乐掏钱买了几千股,还交了不菲的咨询费给于文才。林名乐觉得这是个发财的机会,还发动亲朋好友一起购买了索昂公司的股票。结果,他们总共10人在这只“原始股”上花了28万多元。
怎么也等不到在新加坡上市的消息,倒是从索昂公司传来要在美国上市的消息,公司还发来一张《赴美上市前个人股权复核确认登记卡》,公司说这是赴美上市前为了向股东负责,用此卡作为股东将来更换上市的股权依据之一。
林名乐只能接着等,等到今年7月,他听说索昂公司又要他交1300元,说是公司为了在美国上市,要先把手中的股票置换为美国股票,不管多少股都换成一只美国股票,这1300元就是换取美国股票的费用。
林名乐想找于文才问问情况,谁知道一打听,竟然听到了于文才被警察抓起来的消息。
案情大白
林名乐委托了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查查事情的来龙去脉。记者与殷律师一起来到扬州了解案情。
原来,于文才是在扬州落网的。就像注册南京禾勤一样,于文才如法炮制,在扬州等地也注册了禾勤投资。于文才等人几乎没有用什么幌子,就将原始股的神话植入受害者的大脑。
据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于文才等人在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始非法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也从来没有一名受害者向他们索要证书核实他们的资质。
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查实,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间,扬州禾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先后代理销售了“南丰蜜橘”、“锦施达”、“索昂生物”和“九峰药业”4家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共计销售股权461万元。同时,该公司还按股款2%收取投资者咨询费9万余元,除部分股权收入汇给4家未上市公司外,其余280余万元非法所得被于文才等人用于购车、消费等。
这仅仅是于文才在扬州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这个消息一传回来,南京20多人共同委托了殷建新律师。他们通过于文才,分别购买了陕西索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大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畅响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南威先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原始股若干,耗资64万多元。
如何追回损失?
现在于文才被抓了,这些购买原始股的市民该如何追回损失呢?殷建新律师分析认为,陕西索昂等多家公司应该退还所募资金。殷律师说,根据《证券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公司编造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信息,未经法定机关批准,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的“原始股”行为,已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罪”。
相关公司应当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不及时清偿或清退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购买原始股的市民只需要找相关公司算账即可。
几个月前,记者也曾揭露过上海一家公司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涉嫌违法的事实,事后,这家公司退还了两名南京股民的钱。目前,殷律师已经向上述公司发出律师函,阐明利害关系,希望这些公司悬崖勒马。(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系化名)
如何防范证券陷阱?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殷律师说,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来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一是从证券的发行方式识别,无论是股权(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其发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可以判别它是否非法的行为。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判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
殷律师特别指出,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完全是骗局,市民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