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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本报前天关于《保洁阿姨讨加班费》的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关注,纷纷来电询问如何讨加班费。其中,关于“计件”工作是否应当有“加班费”的问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世亮向记者提供了一起最新案例来做说明。当事人张慧(化名)在南京某实业公司工作,公司以“计件就是干多少拿多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上周,张慧通过“仲裁”拿到了7400余元的加班费。
误区:“计件”就是“干多少拿多少”
大多数人对“加班费”存在理解上的误区,不仅表现在“保洁阿姨工资由领导说了算”,还会表现在“计件工资就是干多少拿多少”上。张慧就是这样一个误区的“受害者”。
25岁的张惠在江苏某实业公司工作了近4年,她的工资并非按月结算,而是“计件”工资。正是由于“计件”两个字,让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没有加班费”。于是,在公司的安排下,张慧每天工作12个小时,周末、节假日从不休息。她也从未想过讨要加班费,只是觉得“太辛苦了”。
2007年2月,张慧的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提续签合同的事,而且公司也不再为张惠办理社会保险。一个多月过去了,张惠越想越觉得危险:没有合同就像临时工一样,随时都有可能被突然“踢走”,到时候连委屈都没有地方说去。
解读:8小时外工作都算加班
张慧很快就辞了职,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亮,打算讨回单位拖欠的2007年1月到3月的工资。让张慧惊喜的是,律师张世亮告诉她“计件工作也应有加班费”。张世亮解释说,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作量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所谓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指8小时。
通俗的解释是,计件工作在8小时外也应当享受加班费,而且标准跟普通工作的加班费一样。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工作日加班的是1.5倍,周末加班的是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3倍”。根据张世亮的估算,张慧的加班工资应在3万元左右。此外,还有“因讨要加班费而辞职的,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
江苏某实业公司辩称“干多少拿多少”以及“她自己辞职的,单位不应付补偿金”,遭到了仲裁委的否认。上周,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定,江苏某实业公司应付给张慧加班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7400余元。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张慧将根据仲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司讨回余下的加班工资。
链接:保洁员“庭外和解”后撤诉
本报前天关于《保洁阿姨讨加班费》报道又有新进展,南京某箔业公司主动向正在准备起诉的吴丽提出“庭外和解”,并一次性补偿吴丽2万元。据悉,吴丽已经撤回了诉讼。
原来,虽然劳动仲裁机构已裁决:南京某箔业公司应支付保洁阿姨吴丽1.6万元的“补足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是,南京某箔业公司仍拒绝支付,也未补缴10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书”成为一纸空文。
不过,南京某箔业公司主动向已起诉的吴丽提出,“我们愿意庭外和解,并一次性付清所有的补偿款”。昨天,南京某箔业公司还主动补缴了10年的社会保险,并将2万元现金亲自交到了吴丽手上。吴丽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并撤销了已经向法院提出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