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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2000年9月,高山(化名)进入南京一家玻璃公司做销售。2003年8月公司无故将高山开除,经过诉讼,2005年6月南京市中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必须给高山安排工作。2005年7月底,高山接到了公司新的工作安排通知函,可这个新的工作却让他无法接受。
公司要求高山在半个月后赴新疆阿勒泰地区销售玻璃,一年必须完成销售额20万元的任务。
高山经过调查后认为一年20万元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高山劝公司改主意未果,认为这是公司在故意整自己,索性对通知置之不理。
2006年2月,由于公司拖欠工资,高山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就在仲裁期间,公司以高山长期旷工为由将他开除。为了工作,高山到栖霞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开除决定。
在法庭上,“把高山派到新疆阿勒泰地区工作是否合理合法”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玻璃公司认为,高山曾在公司里负责过西北地区的销售工作,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并没有什么不妥。
高山则表示,西北地区包括好几个省,现在让自己到一个省的一个地区完成一年销售20万元的任务,根本就不可能!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高山认为去新疆工作条件苛刻,质疑公司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但法院不能以司法权来衡量公司的内部安排是否合理;相反,如果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不合理或者不公平为理由拒绝劳动,将会造成用人单位内部的混乱。
所以高山拒绝上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将他除名并无不当。栖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高山的诉讼请求,高山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