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虎网报道】一业主不堪小区健身场所噪音之扰,上法院打官司强烈要求拆除。社会学家分析认为,本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
原告:健身场所噪音损害了个人利益
家住玄武区的王洋(化名)是一家花园小区的业主。今年7月,家住一楼的他到法院打官司时说,距其主卧室东侧5米处,有一块占地约200平方米的绿地,被开发商建成健身场所;距其2米处,建有景观亭和景观路。健身场安装了跷跷板、秋千、手转轮、脚转轮等9种健身器材。
王洋说,有了健身场所、景观路和景观亭后,由此产生的噪音,使他全家人的生活不堪其扰。凌晨,来健身场锻炼的往往边锻炼边大声喊叫,到景观路散步的人也常常把随身携带的收音机声音放得很大。小区里的中小学生放学后,健身场更是成了他们玩乐哄闹的乐园。有时晚上健身器材也被搞得很响。
多次与开发商、小区物管公司交涉不成后,王洋全家将小区开发商及其物管公司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拆除健身场所的健身器材、景观亭等设施。
被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
近日,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健身噪音扰民案。
庭审中,原告王洋向法庭提供了部分业主的书面说明,证明原规划中并没有健身场所等设施。为证明噪音扰民程度,他还向法庭提供了近2小时的录音录像。两被告辩称,健身场所等公共设施是依据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建立的。该公共健身设施的所有权人和处分权人并非他们两个,而是全体业主,他们无权拆除。王洋如果要打官司,法院应该考虑追加全体业主为共同被告。
两被告同时认为,本案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建立健身场所,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健身过程中的噪音,涉及的则是个人利益。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
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判决,择日开庭继续审理。
社会学家:处理好个人和集体利益关系,社会才能和谐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庞绍堂认为,本案纠纷背后,更深层次的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道德冲突问题。
“现实生活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庞绍堂说,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有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集体的责任,而集体利益是集体中每个成员努力的结果。因此,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积极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
本案中,如果其他业主在享受自己的利益(集体利益)的同时,能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利益(个人利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噪音,就不会产生这样的纠纷,也就能更好地维护集体利益。如果原告能考虑到其他业主的锻炼需要(集体利益),不要斤斤计较,也不会有官司发生。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