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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二驾晚上出长途发生意外死亡,二驾老婆要求主驾赔偿20多万。日前,法院最终以雇佣关系不成立,驳回了二驾亡妻的诉讼请求。
二驾突发车祸死亡 2005年3月,南京市民朱某和个体私营出租车车主顾某签下合同,朱某每晚交付顾某70块钱,出租车由他使用。也就是说,朱某成了顾某的二驾。白天是顾某开,晚上是朱某开。 2006年9月22日晚上,朱某在南京送一客人去洪泽,在当天晚上返回南京的途中,在还没有竣工的宁连高速公路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毁人亡。当地交警作出了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朱某老婆胡某带着年仅3岁的儿子整日以泪洗面。在整理朱某遗物时,一张雇佣合同引起了胡某的注意,通过咨询,胡某了解到,如果朱某和顾某属于雇佣关系,那么,顾某应该承担雇员朱某的死亡赔偿责任。在向顾某索要赔偿遭到拒绝后,胡某带着儿子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认为朱某和顾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要求法院判令顾某赔偿224200元。
双方争论是否是雇佣 “不能仅凭我们之间签的合同名称,就判断我们是雇佣关系。我们其实是承包合同,他的死亡我不应该承担责任。”在接到胡某的起诉书后,顾某非常激动。 顾某介绍说,在南京出租车行业中,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大多数是签聘用合同。但大家也都知道,主驾和二驾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我们合同约定,他每晚给我70块钱,多了就是他的,少了他要补齐。车辆日常我来维护,但是他损坏的,他要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作为二驾,是在租用主驾的出租车开的。我们并不是什么雇佣关系。”顾某说。
法院判决不算雇佣主驾不用赔钱 法院在1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当时双方签的是雇佣合同,但法律关系应根据实际履行状况来确定。雇佣关系的成立,主要依据雇员是否获得报酬,是否提供劳务,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等方面来确定。而朱某在营运中,顾某不支付其报酬,朱某自主决定如何营运,并不接受顾某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法院认定朱某和顾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证据不足。对胡某要求顾某对朱某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