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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一名研发人员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入狱后,导致其主导的技术项目无法进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日前根据其所在公司的申请,经溧水县检察院检察官调查监督,法院对其提前召开减刑听证会,这名罪犯被当庭裁定减刑一个月零五天。 今年30多岁的刘某是溧水县某企业研发人员。作为技术骨干的他,去年曾被单位派往外地学习某技术项目,准备将该项目引回溧水。但去年8月,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刘某获刑入狱后,所在企业却犯了难。该单位负责人说,他们事后安排了数名员工去接替刘某的岗位,但均因不熟悉技术、不懂操作而无法胜任。特别是公司准备引进的技术项目,也因刘某入狱,而无人落实,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 日前,刘某所在企业经了解,得知他在狱中表现良好,还多次受到表扬。企业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了溧水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提出能否结合刘某在狱中的表现,并考虑到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等情况,对刘某提前适用减刑? 溧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胡义川介绍说,他们收到这家企业的申请后,当即对刘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根据刘某在狱中的良好表现,就算没有公司申请,也能适用减刑。但根据相关规定,核准减刑是每3个月进行一次,如果严格按照程序,等到给刘某申请减刑时,他的刑期也将结束。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溧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倪一斌告诉记者,他们再次对刘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刘某所犯交通肇事罪系轻微刑案,事后也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了赔偿。本着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的宗旨,以及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我们与看守所、法院等单位进行了沟通与商讨,决定共同提前主持召开减刑听证现场会,为他申请减刑。”倪一斌说。 日前,刘某申请减刑公开听证会在溧水县看守所举行。市中级法院3名法官及1名书记员组成了合议庭,听取了刘某改造悔改表现鉴定意见、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代表所反映的情况等。溧水县检察院检察官对听证会整个过程进行了法律监督,认为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刘某的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在征求检察官意见后,合议庭当庭宣读裁定:减去刘某余刑一个月零五日。 记者获悉,刘某目前已出狱,重返工作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