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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前天,一名网友在网上发帖声讨秦淮区体育中心游泳馆,自称在该游泳馆购买的“计次卡”,近日遭游泳馆单方面告知“7月12日停用”。由于当初买卡时,卡面上未标注“截止日期”,双方对“承诺7月25日截止”的说法产生争执。该网友要求“还我剩下的6次游泳权”。
计次卡没用完被告知过期
秦淮区体育中心游泳馆于今年初换了经营者,在此之前买卡的市民均为“持老卡泳客”。前天,网友“智慧的金陵”在网上发帖,称自己是秦淮区体育中心游泳馆的“持老卡泳客”,该游泳馆的计次卡从一开始就没有标注“截止日期”,他5月31日去游泳时,特意问过工作人员,得知“7月25日到期”。
“智慧的金陵”说,他7月17日去游泳馆,被告知“游泳卡作废”。工作人员说,游泳馆已贴出告示,“持老卡的泳客于2008年7月12日截止作废”。“智慧的金陵”称,当时他与游泳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始终无人承认说过“7月25日到期”这样的话。
计次卡上都不标截止日期
昨天,记者来到秦淮区体育中心一楼,发现这里是“蓝海游泳健身俱乐部”,不少泳客正在办理手续。记者问卡上有没有截止日期时,工作人员说,“不管是计次卡还是包月卡,卡身上都没有标注截止日期,但是,服务台的电脑上都有,客户可以来询问”。
对于网上投诉的内容,工作人员解释说,“老卡”使用期限是6个月,即是从1月份游泳馆开业开始算起,7月结束。前两天,游泳馆贴出告示通知顾客,老卡的截止日期是“7月12日”。对于之前“是否口头承诺过顾客,老卡截止日期是7月25日”,工作人员纷纷表示“不清楚”。
游泳馆对使用期限有明示义务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仇海军认为,游泳馆应当在卡上明确标注“截止日期”,而不应该以“电脑记录”或“收据”代替。游泳馆是“服务方”,对于能够使用的期限,有明示的义务,不应该以“到电脑里去查”为借口;泳客是“消费者”,对于自己购买的服务内容包括截止日期等,拥有知情权。“查电脑”或“一直保留收据”的做法,是不现实的,也很难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