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6年底,南京某公司当事人从义乌某市场购进带有北京2008年奥运会吉祥物的手机链24个、大小徽章23个等用于销售。经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核实,当事人销售带有奥运吉祥物的商品未得到许可,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消费警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所有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商标、名称、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利权利,企业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必须取得许可并订立使用许可合同,也可以通过成为奥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供应商的方式获取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市场营销的权利。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将奥运标志运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在宣传中带有“奥运”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