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某销售伪造产品质量标志案 |
| news.longhoo.net 2008-3-14 15: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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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7年1月30日,当事人从深圳手机大市场订购了1283台CECT、米格、汉泰、桑达手机用于销售,货值金额为32.82万元。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通讯产品检验站检测,上述手机进网许可标志属伪造。 【消费警示】手机等商品都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方可销售,擅自伪造产品质量标志,销售不合格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刘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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