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是南京某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自2007年7月起,对其销售的方便面、面包粉、“高丽人参茶”等韩国进口食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无进货登记台账、进货记录。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食品173盒,已销售76盒。 【消费警示】本案是我市适用《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查处的第一案。根据《特别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特别规定》中的食品包括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二是要依法取得许可证照生产销售食品;三是要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四是销售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五是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应履行告知、召回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