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报道】从明年起,南京市民逐月支取公积金还贷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12个月的余额;低保户、大病人群,大龄下岗人员或家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家庭,可提前支取公积金来交房租或物管费等;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缴存公积金了。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会上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权威人士就《条例》中一些“亮点”进行了解读。
1.逐月转账要预留12月的余额
问:今后公积金可以逐月转账了,倒是减轻了贷款人的压力,但这个逐月转账有没有什么“门槛”呢?
《条例》规定:“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解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解释道,公积金可以按月转账并不等于每月缴纳的全部公积全都用于还贷。这里面有个情况,即公积全管理中心的运转需要资金支撑,所以市民公积金个人账户中必须留有一定余额,具体为相当于12个月的余额,打个比方,一单位职工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为400元的话,其账户上须留有4800元,其余部分才可转账。“只有预留有这么多钱,才可以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委托逐月支取还贷的协议。”
2.异地贷款有望省内城市间先行
问:在南京缴存了公积金,在北京可以用它来贷款买房,要履行什么手续?
《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有关人士指出,虽然这一条预示着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地域限制,即南京人可在本地缴存公积金,而在外地买房时可在当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需要指出的是,“异地贷款”就意味着“异地抵押”,即抵押物的异地处理,可如果贷款人在异地贷款后再流向第二城市或第三城市,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而目前国家还没有完整配套的政策来支撑这一点,不过江苏省已在进行相关调研,江苏省省内城市之间的异地贷款有望先行。
3.低保户相当于享受无息贷款
问:低保户买房时用公积金来贷款有什么特别的优惠?
《条例》规定:“享受城乡属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解读:相关人士称,当满足缴存了公积金,低保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三方面条件时,才可以享受以上《条例》中的优惠。具体细则还在制定中。从2007年1月1日起受理,上下半年各一次。“这里面存在一个动态的情况,即低保户家庭的动态是变化的,所以管理上也是动态的。”该人士称,低保户人群会出现变化,对低保户家庭的认定还需要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配合。而贴息方面,则是贷款利息为多少,就贴多少,对低保人群来说,实为无息贷款。
4.可缴存的自由职业者年龄有规定
问:是不是随便什么门由职业者都可以缴存公积金?
《条例》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解读:《条例》中扩大了公积金缴存人群的范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指出,进城务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缴存公积金,即本市城镇企业聘用,签定了劳动合同且领取工资的,都可缴存公积金,缴存比例与该企业在职职工一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积金的缴存与其农村户口不冲突,相关部门将进一步进行协调另外,具有南京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其中男的未满60周岁,女的未满55周岁),均可缴存公积金。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等须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来约定缴存的基数、比例和金额,以及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四类人可取公积金付房租
问:先支取的公积金是不是可以作“他用”?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解读:因这部分人的生活已经“雪上加霜”了,所以给予较人性化的帮助,但必须明示的是,公积金只能用做与“住房”相关的支付,如物管费或房租等。提取人还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