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前,必须有物业维修基金缴纳的发票作为登记要件。昨日,记者从南京市房管部门获悉,今年10月1日起南京将调整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收缴环节,即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前,应将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缴纳完毕。
“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售后其共用部分维修的保障措施,应该在登记过户前缴纳”,房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商品房的出售不断增多,每幢楼房的房屋产权走向多元化,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售后服务和管理,特别是共用部分的维修等,已成为政府和广大业主的难题。
据了解,维修基金为广大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只能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是因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建立的储备资金。
“户前缴纳维修基金,也充分保障了业主和购房人的利益”,相关人士称。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缴纳;第二十四条规定:维修基金未按规定统一缴存市维修基金专户的,房管机关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如果不能及时足额收取维修基金,一旦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临时筹集资金对业主经济有压力,同时也对及时维修和使用都带来不便,直接受损害的还是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