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最高人民法院一条“不得查封贷款人唯一住房”的司法解释曾在银行中引起轩然大波,随即各家商业银行都就此加以控制自身风险,但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往往忽略该事项。昨日,南京房管部门向市民发出提示:接受住房抵押借款,也需要对方提供“第二套房”证明。
房管部门资料显示,现在民间借贷,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手段的情况越来越多,作为借款债务人,通常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而按照高法解释,这种抵押物是不能强行收回、拍卖还债的。目前,金融部门对于这种情况尚无有效的对策,有银行提出不接受只有一套住房的抵押。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查清抵押人的住房状况,但作为民间借贷中的个人如何去查实抵押人是否有第二处住房并不容易。如在借款时抵押人声称有他处住房,但一旦出现不还款的情况,如没有相关的第二处住房的证据,债权人就有可能无法申请法院执行被抵押的房产。
因此房管部门提醒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一定要慎对抵押,充分考虑债权实现的风险。在发生借款时,首先,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次,要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如有提供第二处住房的最好办理公证;其三,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通讯员方市兴快报记者孙洁
■链接
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