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报道】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通知,10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城区及江宁区从每月690元调至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8元调至6.3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南京市域内将有三类地区标准。一类地区,南京城区及江宁区由原每月690元,调至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8元,调至6.3元。二类地区溧水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550元,调至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6元,调至5.2元。三类地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高淳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80元,调至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1元,调至4.4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不等同“最低工资”。在劳动者工资中加班加点工资,夜班工资;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到的福利待遇等三类,均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这部分钱应由企业另付。劳动者所得工资在剔除以上三类并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仍应由企业补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小时工”,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并以小时计酬的非全日制用工。以大学生课余打工为例,用人单位安排学生打工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给予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工资标准。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何适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一切用工单位和所有劳动者。在对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用人单位在新招用民工时,以民工不会技术为借口,设立了“试用期”,将试用期工资降至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甚至更低。这种做法违反了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依据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必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企业以对民工包吃住为由,所给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人士认为,包吃住是企业用人的一种方式,这笔费用应由企业出。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规定,企业发给职工的货币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民工每月到手的货币工资,最低不得低于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