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因观察疏忽,24岁的刘铭(化名)驾车,将一名倒地男子碾压卷至车底,并拖行千米。警方赶到现场时,该男子已死亡。前不久,栖霞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刘铭提起公诉。
刘铭是栖霞人,在某石油化工公司工作。去年11月26日黄昏,天下着细雨,他下班驾驶桑塔纳2000在栖霞大道上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栖霞化肥厂生活区东大门附近时,刘铭驾车从一年轻男子身上碾过,并将其拖行一千多米。后刘铭发现车底有人,并打电话报警。
交警七大队了解到,死者名叫王伟(化名),今年22岁,栖霞人。交警同时发现,在刘铭碾过王伟前20秒,王曾遭一辆浅色轿车撞击。
两名现场目击者向交警证实,当天,王伟从一辆中巴车下车后,在栖霞大道栖霞化肥厂生活区东大门附近,由南向北过马路。这时,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浅色小轿车将他撞飞了出去。一名证人还表示,王伟被撞飞的高度有中巴车的挡风玻璃那么高。
撞人后,浅色轿车迅速逃离。由于天色较暗,证人没有看清这辆车的车牌。
此外,法医对王伟的尸体解剖后发现,他的颅骨多处骨折,枕骨多处挫伤;腰部和四肢也有多处挫擦伤和皮下出血,根据损伤特征分析认为是撞击形成。而尸体左脚部的骨折情况,则和刘铭供述的从王伟腿上碾过的证言相吻合。鉴定结果,该男子死因是“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市公安局检验,刘铭车的前保险杠没有新鲜碰擦痕迹,但底盘有多处明显擦痕,轮轴上也沾有新鲜血迹。
交警由此作出责任认定:浅色轿车司机和刘铭共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王伟不负责任。
事发第二天,刘铭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栖霞区检察院认为,刘铭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观察疏忽,将倒在地上的王伟碾压卷至自己车肚下,并造成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检方指控,刘铭认为,当晚,他驾车碾压王伟时,王伟已经死亡。因此,他没有犯罪。前不久,刘铭委托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栾云根为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回忆当时的情景,司机至今仍然心有余悸——
“天啦!那‘尸体’居然一路跟着我”
“那是去年11月26日傍晚,天色很暗,还下着小雨。”昨天,刘铭向记者回忆起当时的情形,还心有余悸。他说——
“那天,我刚下班,开着一辆黑色轿车由西向东在栖霞大道上行驶。当时,能见度很低。我几乎看不清前面的路,所以开得很慢。但开到栖霞化肥厂生活区门口时,隐约看到前方10米左右地上有个‘东西’。
这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车的大灯刺得我更难看清前方的路。当大车过去后,我突然发现车前的那个‘东西’居然是个人!他好像脸朝上,是个男的。等我反应过来,想要刹车,但已来不及了。我突然感到车子下面软绵绵的。车从他的腿上碾了过去。当时,我浑身发抖。心想,如果是人的话,反正不是我撞的。我都轧过去了,如果我这时下车报警,反而说不清楚。再说,撞尸体也不犯法。我便硬着头皮继续往前开。
车子在红枫桥红绿灯处右转弯时,我突然发现车的后轮在跳,但我以为是路不平造成的,也没在意。可又开出几百米,我仍觉得车后轮还是在跳,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把车停在路边,下车检查。天啦!那具尸体居然被吸在了车底,一路跟着我!我吓得大脑一片空白。
过了片刻,我决定先把人从车底弄出来。我先倒车,再向前开了一米左右,人掉了下来。慌乱中,我打电话向父亲求助,父亲让我向交警七大队报警。但我不知道七大队的电话,便准备开车去报警,开了几十米后,我意识到车不能离开现场,便又掉头将车停在路边。后来,我通过‘114’查到了交警七大队的电话,并报了警。”
刘铭说,几分钟后,“110”警车首先赶到现场,紧接着,七大队交警也赶到了现场。看了现场后,交警对刘铭说:“车下男子已经死亡。”
悬疑:撞的是活人还是尸体?
在仔细查看了“11·26”肇事案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察报告和公安的物证鉴定书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栾云根表示,因为撞人的浅色轿车逃逸,导致本案疑点重重。他认为,刘铭的罪名是否成立,还有几点疑问。
碾压“尸体”构成交通肇事罪?
栾云根表示,根据刘铭的供述,在他碾压王伟时,王伟已经身亡。如果刘铭的供述属实,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即违反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后,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只有证明事发当晚刘铭碾过王伟时,王伟还活着,而刘铭的行为直接导致或加速了他的死亡,才能认定刘铭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王伟被撞飞后存活的几率有多大?
根据两名现场目击者的证言,王伟在被刘铭碾压前20秒曾遭到浅色轿车撞击。且两名证人均表示,肇事的那辆浅色轿车时速很快,并且把王伟撞飞了。
栾云根表示,根据鉴定,王伟的死因是头部受到重击,导致颅脑损伤。而刘铭并未碰撞过王伟的头部,由此可以推断,浅色轿车的撞击导致了王伟的致命伤。
栾云根说,他在搜集了相关资料,并咨询了一些法医后发现,临床上,很多类似死因的死者都是受伤后立即死亡的。根据两名证人描述的王伟受到撞击的程度,和刘铭对王伟躺在地上的情形供述,王伟当时已经死亡。
王伟身上的淤伤是不是尸斑?
栾云根表示,目前,检方用来证明王伟在被刘铭碾压前还活着的最有力证据,是他身上有被车碾压和拖行的淤青伤痕。公安的鉴定报告上指出,王伟尸体的右侧有多处挫擦伤、左腿部也有淤伤,这些淤伤与尸体上紫红色的尸斑有别。
检方认为,这些被认定是因碾压、拖行留下的淤伤就是当时还活着的证据。因为如果当时王伟已经死亡,那么他的身上只会有尸斑,而不可能留下淤伤。
栾云根说,“人死后血液并不会立即冷却下来,此时如果受伤,尸体会留下淤伤,而不会是尸斑。”
他解释说,假设王伟在20秒前刚刚死亡,他的血液在当时还是温热的,那么在遭到刘铭车的碾压和拖行后,他身上留下淤伤是完全可能的。王伟被刘铭的车拖行了一千多米,可以推定在这段时间中,血液渐渐冷却下来,拖行中的划伤又形成了尸斑。
栾云根说,如果检方没有更加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王伟当时还活着,刘铭的罪名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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