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沈文彬,南京森昊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曾任南京市化工轻工总公司总经理。前不久,下关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沈文彬有期徒刑10年。
总经理仕途顺利
沈文彬今年43岁,凭着自己的聪明才干,仕途还比较顺利。1994年12月,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委派沈文彬为该公司在“化轻股份公司”的股权代表、董事,并推荐他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1997年12月,“化轻股份公司”更名为“化轻总公司”,后又更名为“化轻实业公司”,沈文彬先后担任“化轻总公司”总经理,“化轻实业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后又出任南京森昊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03年8月,南京市纪委在查处有关案件时,发现沈文彬有受贿行为,对其实施“两规”审查。
大肆收受下属公司贿赂
1997年春节前至1999年春节前,沈文彬利用其担任“化轻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化轻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化轻实业公司”下属的某分公司某经理在资金调配、核减亏损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该经理给予的人民币计2.5万元。
1998年至2000年7月间,沈文彬利用担任“化轻总公司”总经理、“化轻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下属某分公司聘用的业务经理在资金调配、利润分成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其给予的财物计人民币13万元、港币3000元。
除了在办公室大肆受贿,沈就连外出时也常常会“捞上一把”。1999年8月,在山东青岛,沈收受下属某分公司经理给予的人民币3000元;1998年10月,在云南昆明,沈收受下属某分公司经理给予的人民币3000元;2000年7月,沈又在上海虹桥机场附近一宾馆内收受其下属分公司一经理给予的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文彬在1997年春节前至2002年年底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下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并先后15次收受财物计人民币192870元、港币3000元。
法庭认定受贿罪成立
庭审中,沈文彬对自己的受贿行为做了辩解。沈文彬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文彬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定性不当。沈文彬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调查,“化轻实业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中的78.5%为国有企业南京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出资,该公司亦有权委派被告人沈文彬为“化轻实业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沈文彬是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沈文彬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在沈文彬交代其罪行时,南京市纪委已掌握了其涉嫌受贿犯罪的行为,不应当认定其系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