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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在医院"有下文 医院抢救不力赔偿5.2万

news.longhoo.net  2004-11-26 11:11:33  推荐本稿  短信订阅


 

【龙虎网讯】案情提示

2002年12月27日晚9点半左右,南湖康福村15幢楼上一名独居老人突发急病。警方“110”接警后随即通知急救中心前来急救,由于老人病情危急,急救中心当即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交接过程中没有留下老人的住址。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医院当作无名尸处理。近半年后,家属才找到尸体下落。由于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今年6月,死者的两个儿子将某“三甲”医院和南京市急救中心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各种损失42万余元。金陵晚报曾于今年7月12日以《父亲死在医院成无名氏》为题作了详细报道。

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三甲”医院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52667.54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法庭审理当中,医院方面称:原告的父亲被急救中心送到被告医院后,医院已经进行了检查和抢救,由于患者病情危重,搬动风险很大,所以一些特殊检查无法进行,患者死亡是其疾病发展所致,与被告的治疗措施无关。由于患者被送到医院时未留下姓名和住址,被告查找无果后将尸体作为无名尸移交南京市法医中心没有过错。被告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另一被告急救中心则称:急救中心提供院前急救服务,被告接报后出车及时,急救措施得当,而且被告从现场检查、救治到将患者送至医院的整个过程都有“110”警方在场并配合,被告将患者送到医院后由警方与医院交接处理,被告不存在提供患者详细住址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亲权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急救中心和医院在交接患者的过程中疏忽了对患者住址等情况的登记,但是两被告的疏忽与患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侵犯其亲权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急救中心的接诊医生陈述,当时急救人员直接将患者送入抢救室,所以先进行抢救后登记急诊时间符合当时实际情况,也符合急救情况下病历书写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医院对患者未进行任何抢救、伪造病历的依据不足。

法庭根据急救中心的病历分析,当时患者病情危重,因患者不能陈述病情,也无家属在场介绍病史,医院只有通过必要的检查才能确定病情。经查,被告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基本的救治措施。虽然搬动患者进行检查可能会导致患者突然死亡,但毕竟存在生存的希望。法院认为,医院应当选择对患者相对有利的方案,实施检查、确定昏迷原因。被告医院未能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救治措施,未尽到积极的救治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危重以及被告的救治不力,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被告承担原告20%的损失。

记者从该案原告的代理律师王金宝处得知,原告对该判决表示不服,准备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李自庆 眭军杰 毛蕾 编辑:龚黎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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