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零点调查与指标数据网去年11月进行的《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研究报告》显示,总体上,2004年我国居民对物价的承受能力较2003年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小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居民对物价上涨带来的压力感受明显。值得关注的是,整体上说,我国对物价感到压力的人群比例呈上升趋势,物价水平的增长超过了个人(特别是困难人群)的经济状况发展速度。虽然当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过度的物价上涨仍然会对低收入人群造成较大压力。因此,面向困难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变得更加重要。
就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问题,我国政府一直在做出很大的努力。记得中国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去年在北京举行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二十八届全球大会上发言时透露,中国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到2003年底已达2246.8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杨副部长同时也指出,我我国实施城市低保制度时间较短,总体救助水平和管理水平都比较低,实施中还面临着诸如低保对象人数呈增加趋势,政府救济压力很大、地方财政应当承担的低保资金落实不够、有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低保家庭需要进一步救助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争取为城市贫困居民解决更多实际困难。”这是我国政府的鲜明的态度。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地的具体生活指数和实际情况,经过慎重调研而推出的,它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当无可置疑。然而,现实生活又是不断变化的,在物价上涨、特别是生活资料价格变动频繁的时候,政府部门需要随时地对“低保”人群的生活予以及时的关心和调研,并适时地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事实上,物价上涨受影响最大的自然是那些低收入阶层了,他们由于物质基础的薄弱,所以“抗”物价风险的能力也比其他人更弱,上涨的物价只能让他们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以广东为例。据《信息时报》报道,据广东省城调队统计显示:广东全省今年1~7月份粮食价格累计较去年同期上涨17.6%,食品价格的上涨已影响到各地中低收入居民和困难家庭的正常生活。这种情况,其实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着。再加上经过“一费制”过后,客观上略有上涨的杂费、有些城市改用天然气后实际发生费用的上涨、以及次第上涨或待涨的电费、水费等等,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地站出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为公平和效率计,应本着透明、开放的原则。一方面,这部分资金出自所有纳税人,与所有纳税人的利益有关,其次,这部分资金事关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存在状态,事关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因此,如何随着社会变动制订一个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标准并晓之于社会,意义重大。这既需要有关部门从大量的调查、测算和论证工作,也需要吸纳全社会、特别需要吸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的意见,经过讨论之后得出一个“最合适”的标准来。
在关乎民生的重大决策过程中聆听民意,是政府的一个明智选择。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一重大事件上,问计于民、听证于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今年6月2日,江西省就“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举行了立法听证会,但那只是就家庭收入如何计算、哪些情况不得享受低保、如何办理低保等方面进行听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过哪个地方就低保的标准以及上调低保标准进行社会听证的,我认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这样的听证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这不仅是实践信息公开的要求,也可能地吸纳了社会弱势群众的呼声,体现了他们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兼顾了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看法,改变政府单方面“定价”的做法,让这一“标准”充分体现了民意的力量,因此会更科学、更公平、更民主。
当然,调高低收入者低保水平,是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质量不受影响最为有效的手段。但这毕竟是一种被动的应对措施。实际上,政府理应提高自身调控宏观经济的水平,提高事先分析预测经济走向的能力,做到保证物价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做到在问题产生或发展的过程中提前作出正确的对策。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