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5月24日的《现代快报》报道,最近发生在南京的一件事,再次在江苏媒体上引发了一场关于见义勇为的争议。5月21日,三名高中生大街中勇斗群贼,一名学生被捅伤住院。(点击看相关新闻)事发后,警方在三个小时内就将行凶窃贼抓拿归案,前往医院探望刘潇的市民——用媒体的话说——络绎不绝。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虽然刘潇受伤了,但扒手的行窃行为被制止了,而行凶者也被警方高效率地捉拿归案,人们对见义勇为者的欣赏和支持充分体现了社会正义感在人们心中的位置。然而,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而已:如果细细追问,有许多问题会面临无解的窘境。
为什么那么多的成年人,在中学生们与窃贼博斗时袖手一旁?如果窃贼没有行凶的话,警方会不会还如此高效地将他们擒获?假如没有三个中学生的挺身而出,这群窃贼会不会全身而退?我们这个社会这么多“智”者,为什么窃贼还如此猖獗?见义“智”为果真就是那么有效吗?为什么在孩子们勇为的时候,有那么多的成年人在背后袖着手喊着“智”为?
在我看来,见义智为本身是见义勇为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已。见义勇为主要表现在“为”,而不仅仅是勇,只要有为,无论是“智”也好,“勇”也好,都是值得称道的。怕就怕自己“智”而要别人“为”,成人“智”着而让孩子们“为”。
严格来说,孩子们尚未成年,在关乎生命安全的问题上,成年人是没有理由要求甚至鼓励他们去“勇为”哪怕是“智为”的。当我们这样的一个社会,成年人不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而需要孩子们出手的时候,我们成年人就不仅仅需要脸红,更需要深刻反思了。
我认为,无论是见义勇为也好,也无论是见义智为也好,这只是成年人自己的事情,而不应该用来讨论未成年人的行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未成年人应该是连见义勇为的权利也不应有,更不用说什么义务了。社会不应该用高考加分的方式来刺激青少年在这方面的表现,更不应该号召未成年人来学习“周光裕式的英雄”。
未成年人自身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不能准确地判断形势来保护自己?就像我们不能鼓励未成年人在正长身体的时候来献血一样,所以,整个社会不应该以各种形式来倡导、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在中学生守则中删除掉见义勇为这一条,就是一个负责任的举措。当然,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甚至可以包括智为),也并不是说不要他们接受英雄情操的陶冶,不要接受中华传统美德的洗礼。只是在不能够负责的时候,恪守本份。在能够负责的时候,才可以见义勇为。
在高中生勇斗窃贼这件事上,高中生们的“勇”的精神值得鼓励,但“勇”的行为不值得倡导。而三个未成年人的“勇”,是要让我们成年人惭愧的。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的勇,就更加鲜明地衬出成年人的“不智”,难道不是这样吗?
成年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当是本份。在这方面,成年人倒是应该好好讨论一下“勇”为和“智”为的问题,孩子们不妨做个看客,看看成年人的“智和勇”能不能解决问题,是不是真的“智”和真的“勇”。如果不能,我们成年人就无颜面对孩子们质询的眼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