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一条新闻引起了国人的强烈关注:经黑龙江省人大审并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将再次开始施行带有强制性质的婚检制度,成为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唯一的一个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新闻一出,立刻引起强烈的争议,支持者和反对者都立场鲜明。诸是诸非,似乎不必急着下结论,但与“恢复强制婚检”相关的几个问题则难以回避,有待追问。
问题之一:恢复强制婚检的依据何在?
作为人权进步重要表现之一,2003年10月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本着人性化、保护隐私原则,取消强制婚检,该条例的出台,受到了舆论界的高度评价。这项条例的实施,立刻产生了剧烈效应:各地婚检率暴跌。我们认为,婚检率暴跌,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强制婚检的反感,而不是对婚检本身的漠视。而随着婚检率的下降,随之产生了一种忧虑,那就是“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攀升”——这也是黑龙江省强制婚检的重要理由。但是,且不说黑龙江有关方面,并没有拿出相关的证据,这种忧虑也只是想当然性质的。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哪个部门拿出了足够权威的婚检率下降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攀升的负相关科学依据。而日前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政工作分析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学举针对这种忧虑,首次代表官方明确指出,这种“社会传闻”是一种误解。根据有关深入的调查研究,取消强制婚检前后,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婚检只是检查身体基本的健康状况,检查不出通常所说的新生婴儿的缺陷问题。要控制新生婴儿缺陷率,需要通过怀孕前后的身体检查。如此看来,这种想当然的“忧虑”不足为据。
问题之二:成人到底能不能对自己的“孩子”负责?
03年新版《婚姻登记条例》之所以被称之为“进步”,就是它体现出尊重人权、尊重成人的理性。现在,婚检率暂时下降,我们认为并不一定是正常现象。随着人们的逆反心理的退场,随着科学生育观的培育,随着婚检福利化的提升,这种现象是要发生变化的。再者,就人的理性而言,如果真发现婚检率下降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上升之间的必然联系,那么,可以相信,人们的婚检自觉性立刻提高——试问,没有婚检,又有哪对夫妇在孩子出生之前,没有自觉地进孕检的呢?孩子是自己的,没有谁敢冒这个险。同理,如果婚检真这么重要,那么就请相信成人的理性吧——除非他们是因为费用太高检查不起。强制婚检,事实上是一种杞人之忧,也是一种自作多情。当然,如果强制婚检不是免费的话,那我们更可以怀疑这种强制性的“醉翁”之意了。
问题之三:强制婚检能够负得了医学责任吗?
黑龙江省的《母婴保健条例》,其实只规定了对四种病进行强制检查: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但是,因这四种疾病而产生的婴儿缺陷率到底又有多少呢?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绝非这几种——可能更多的,还不是这几种。那么,这种依据又如何能够站得住脚呢?对于一些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患者,不能因为优生优育原因而禁止他们结婚,因为结婚与生育是不同的两回事,对生育有不良影响并不意味着不可以结婚,事实上也存在着结婚而不生育的情形。我国《婚姻法》所指“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至今没有明确也难以明确。现在医学界对艾滋病患者可以结婚都已达成共识,那么,这种强制婚检意义何在?此外,选择这四种疾病,作为强检的理由何在?如果一对夫妇,在强检合格之后,却意外地发现婴儿缺陷,那么,他们会不会据此指责“强制婚检”没有尽到责任呢?既然你主动地将把关的责任揽在肩头,那么你又如何保证能够尽责呢?
我认为,强制婚检制度的恢复,是必须回答上述问题的。此外,还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地方法规抵触上位法《婚姻登记条例》的问题。这是人们对此非议最多的地方。
强制恢复婚检,勇气可嘉,但依据不足。对于防止婴儿缺陷率反弹,可以有更多的宣传、更好的服务、更到位的福利来完成。而本可以通过加强服务可以达到的目的,非要通过强制性手段去施行,这反映的实是一些地方政府浓重的行政管理万能迷信,习惯于包办一切社会民事事务,但却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好心”不知不觉中已经踩进了公民自由与权利领地。这样“好心”办坏事的例子,难道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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