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限定9月22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撤出在煤矿的投资”,可免予处罚。通知一出台,便受到舆论质疑: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有关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经商,更不能非法经商,何以要以一个月为限来“特赦”以身犯禁者?那些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的官员们,当真是“迷途羔羊”吗?非也,这些人既然敢于以身试法,多半是洞悉了法律的弹性,甚至拥有了与法律以及中央权威“博弈”——实际上是叫板的资本。在大限到来之时内蒙古入股官员无一人主动撤资,与其说是有不少人因种种原因抱着侥幸心理的话,还不如说有关部门在出台这个特赦令的时候,也抱着另一种“侥幸心理”——万一那些官员们慑于中央权威在规定期限内撤资,岂不省时省力皆大欢喜?遗憾的是——不,这不能说是遗憾,应该是——幸运的是,这些官员们并不为特赦所动,依然不动声色地采取对抗的姿态,看你能奈我何?
之所以说幸运,主要在于,我们认为如果犯禁入股官员真按期撤资,势必会水过地皮湿,那么官煤勾结——实际上何止官煤,完全可以用“官×勾结”作N个替代——严重程度就被蔽遮、被淡化了,其结果只能说庸医锯箭罢了。现在,这些官员在既得利益以及在牟取既得利益的轻松性和安全性的骄纵下,已经丧失了对法律的起码敬畏,进而也就不把建立在法律权威基础上的中央权威当一回事了,出现上述一幕,又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又有什么值得遗憾的?倒是这种不以为然的态度,将既得利益的官员与中央权威的矛盾进一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形成水火之势,必然会激怒中央权威,为了严肃权威、整肃纲纪,中央就不得不金刚怒目,壮士断腕,以决然之势来清除这些政府机构内的蛀虫,诚如是,不是一种幸运吗?
事实上,在强大的打击“官煤勾结”的舆论和整治压力下,有些省份已经有了令人欣慰的进展:据《新京报》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6日透露,至25日晚,已有27个省级单位向安监总局汇报清理情况。共有497人撤资,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25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72人。而据27日新华社报道,矿难重灾区山西省已经确认有19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煤矿投资2289.4万元,进一步的清理情况正在统计汇总中。
“官煤勾结”的严重后果,已不消多说,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毫不容情。既然设置“大限”,就应付予“大限”以“高压线”的效力,而不能一再退让,让权威徒然受损。除此之外,就官煤勾结的严重之现状而言,目前所取得的“成果”(远不能称之为战绩,因为真正的战斗并未开始),还很有限。且不说大量的滥用公权的“影子股东”不见动静,就是持侥幸甚至对抗心理的实际参股者也不可能完全肃清,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包括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资源),想方设法,甚至“上穷碧落下黄泉”将这些作奸犯科者绳之以法纪,以彰显法律党纪的威严,无论遇到何种阻力,都必须坚持到底,打一个漂亮的“反官煤”攻坚战、歼灭战。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考验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智慧和决心的一场大战役。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清理门户、肃清敢于涉案的腐官,更在于宣示打击敢于违法乱纪、以权寻租者的嚣张气焰。当下之计,有关部门除了继续扩大胜果之外,还须顺应民意,将撤股者予以公示,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并进一步调动广大民众的监督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举报、监督,将“影子股东”尽数挖出。此外,还必须像新华社评论员所说,要求各地有关部门面对公众,将“种种情况”一一说清楚,不能以特殊情况为由而放松各自的打击力度,贻人以地方保护之疑。
“官煤勾结”之所以暴露在公众愤怒批评的火力之下,是由于其显在的恶劣后果所致。如果我们推而广之,“官煤勾结”完全可以用“官×”勾结作N个替换,究其实,是用公共权力置换私利。不能因为舆论集中在打击“官煤勾结”而转移了我们的视线,也不能因为一些类别如“官学”“官体”的勾结等没有及时暴露出显著恶果而放松警惕和打击力度。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丝毫不解当前官腐之恶果。
“官×勾结”最可怕的后果在于造成政府失败。更能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官员的争权夺利,影响政府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官×勾结”尽管是少数官员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严重污损政府形象,销蚀政府规则,降低了社会成员对政府机关的信任程度,使正常的权力效力不断削减,更严重的是政府权威的递减将会生成巨大的离心力。
吴敬琏先生曾放言,今日中国已深陷“权贵资本主义”的泥潭,主要表现在权势集团利用国家权力,垄断各种稀缺资源,建立各种特权,疯狂地攫取财富。还表现在设租寻租,政经结盟,权钱交易,以权圈钱,以钱买权,化公为私。党和政府尽管已经从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多重规范,但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寻租漏洞。因此,尽快依法缩减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制度化地加大反腐的力度是急中这急。而制度化加大反腐力度,不是运动式的“严打”,也不是“坦白从宽”似的口号山响的威慑,而必须正视“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这一规律,扩大监督之范围,规范权力运作之径,透明权力运作之轨,如此方可奏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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