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物价局原局长张洪钧的际遇其实并不让人吃惊。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可以想象出它这个挑战风车的堂吉诃德式的人物的下场,尽管我们会带着悲哀和无奈的心情来审视这一事件:事情上,即便舆论会一边倒地支持张洪钧,但放在当下的法制语境中,我们几乎可以断言,张洪钧的官运基本上可以到头了,为什么这么说?凭我们对强大的官场潜规则的感知罢了。
张洪钧在任期间因调查并制止教育乱收费遭到阻挠,于今年4月初向市领导提出辞职,此后,物价局的价格检查权被变相取消,省物价局补助市物价局的30万元经费被财政部门扣留。6月24日,阜阳市市委通知张洪钧,调他到市供销社当主任。张洪钧再次提出辞职,但没有被接受。7月25日,张洪钧在刚刚担任市供销社党组书记和主任之职后,非常执着地第三次提出辞职,终获批准。(《中国青年报》11月2日)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上,用了一个触目惊心的标题:潜规则挑战法律。其实,在我看来,这倒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到底是谁挑战谁?法律固然是刚性的,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但这是相对于健全的法律系统、并且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的语境下,才可以这么说,但法律系统不完备、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有时候潜规则的力量在大于法律呢。何以这么说呢?
潜规则是著名学者吴思总结出来的。所谓潜规则是指在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规则与程序。之所以称之为“潜规则”,是因为这些约定俗成的规则与程序未经有权机关正式予以颁布,外界既无法查阅也无从知晓;之所以称其为“规则”,是因为其发挥作用的效能几乎与国家颁布的规程有着同等的效力和功能,甚至有时即得利益者的首选规则。这些“潜规则”在静态上主要是以内部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经验总结、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动态上,主要表现为“暗箱操作”。潜规则实际存在于社会实践中的方方面面。
作为和法律法规相对立的一极,潜规则具有不言自明的秘密性、非法性。由于潜规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地下活动”,因此,何人在何时何地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方式开启该程序都存在极大变数,因而具有多样性。规范性是法律法规的的基本特征,它要求一切行为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由于潜规则的多样性、非法性的特点,使得潜规则的使用者不受不受程序法的调整和约束,常常游离于法律规定的之外,没有统一的行为模式,至于是否启动、如何启动该程序完全取决于实施者,因而潜规则具有较强的随意性。潜规则看似无形,但一旦触犯了它,则必受其伤。张洪钧只是受害者之一。此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棒喝高校乱收费,但也只是在快退休了,“无所顾忌”的情况下才敢如此。结果,张副局长就“毫无悬念”地退休了。可见潜规则是何等可怕。在这种情况下,你说,到底是谁挑战谁呢?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张洪钧的个案。张洪钧领导阜阳市物价局检查教育乱收费,符合《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却触怒了“有关部门”,这个“有关部门”具有强大的行政资源,但张没有摸准脉的时候,其结果就不言而喻了:当地有领导通过“上收”价格检查权,进而发展到“卡”正常办公经费的拨付,变相阻挠物价局行使价格检查权,合乎法律规定的严正执法被不合法律规定的潜规则所“打败”。
我认为,必须正视潜规则所具有的强大的力量,然后用法律来“挑战它”,约束、规范它,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依恃的时候,必须法律在一定的条件下,必然会作出刚性反应的时候,潜规则才会退避三舍,逸于“江湖”之外。试想,如果《价格法》有明确的规定,违法价格法则有执法机关来强制执行的时候,但《公务员》规定上级颁布了违法决定应当怎样承担责任以及上级一定要下级执行下级该怎么办的时候,当公务员法在面对违法决定与命令时,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在反映无效的情形下,可以向人大投诉,人大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于有关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颁布违法决定与命令并拒绝改正的,可以启动罢免程序的时候,上级领导还敢随意颁布违法决定与命令吗?当公务员不服上级违法决定与命令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独立依法作出一个中立的判决的时候,那么法律的刚性才会使得法律的权威真正地得以保障,潜规则才会无机可乘。
因而,可以这么说,正是因为体制的不健全、法律意识的淡漠,法律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过于弹性,才得救济渠道不畅通,法律的正义不能得到伸张。因此,必然进一步健全法律,领导干部必然强化法制意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可避免“张洪钧”们悲剧重演。当务之急,是敢于正视潜规则,用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挑战它、战胜它,我们政治文明的建设才会更上层楼,我们的以法治国才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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