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窘迫状态下,往往会“口不择言”、“慌不择路”,当然也就会“急不择法”了。这不,为了有效地整治行人乱闯红灯的不良现象,南京市交管部门,拟进行一项制度创新:“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中的这项政策。”(据3月16日是《中国青年报》报道)
这样一个近乎匪夷所思的“创意”,是颇为让人为之吃惊的。不论行人乱闯红灯是多么可恶,也南京交管部门的理由是多么堂皇,这种“执法”思路想想都是罪过,更遑论推广执行了。
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即是,交管部门没有权利将行人(社会人)在闯红灯处罚之后,再次处罚。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既然闯红灯你可以课以罚款了,就已经是进行处罚。如果觉得处罚力度不够,完全可以通过调查、讨论从法律上明确足以具有威慑性的处罚,而不能在处罚之后,意犹未尽,转道向单位施压、借力。这样的思路是不具备操作性的,因为一些行人根本就没有单位,再说,单位凭什么要因闯红灯而扣款奖金?这与劳动法的规定也有相悖之处。《劳动法》规定,包括奖金在内的劳动报酬,均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最基本的劳动者权益,不容随意侵犯。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如果劳动者劳动违法,如触犯了劳动纪律,接受“扣奖金”等劳动处罚也是完全正常的事情,但在劳动之余闯红灯可以解释为“触犯劳动纪律吗?显然不能,交管部门因此当然无权绕过劳动行政部门、越庖代俎进行施压处罚——实际上,“单位”也不可能听命于交管部门这样的哪怕是“建议”,其结果是,单位既不愿意也不可能过度开发利用这种有限的行政资源,也不会配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力的交管部门的压力,必将在使这一规定破产的同时,大大地削弱和减损交管部门的权威。因此,这是一个十足的“馊主意”。
此外,如果说行人闯红灯是个错误的话,而在处罚之后再通过单位进行二次处罚,则是一个“以一个大错误来惩罚一个小错误”,是得不偿失,也是极不明智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硬要从司法解释上要单位施以制裁,也是一种“法制暴力”,这种明显越位的公权力将手暴伸至公民私权领域,是不得人心的。我相信,这样的“法律”,在当下“以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的时候,不可能出台的。
美国著名法学家谢尔曼说过,“如果在政治上我们不能允许有一个国王居于我们之上,那么,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都应该禁止这样的国王出现。”在这里,即便行人有错,但也不会接受这样的一个“国王”(权力)过度开发行政资源。有时候,滥用法律比没有法律更可怕。
回过头来,我们再作一个假设。假如交管部门这一条真的能够付诸施行,那么,醉酒撒泼、乱吐口香糖、乱停车、不孝敬父母、甚至不履行过夫妻生活的义务等等等等,都可以向单位寻找如何了,我的天,那单位岂不是“一地鸡毛”了?
这个十足的馊主意,就我的理解的是,南京交管部门想借此掀起一场“行人闯红灯”如何治理的讨论,充其量是一场舆论试探-----权当是一场大的社会听证吧。打死我都不相信,这样的“制度创新”能够堂皇地出台,那不是对仅仅是对法律的轻慢,更是对人的权利的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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