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物权法》草案必将启发专业人土的智慧。昨天,记者专门采访了一直致力于为业主维权的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物业先锋”团队,“物业先锋”律师们对《物权法》草案拍手称赞,因为它的到来为从前一些悬而未决的挠头官司首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这部经历了三审共5编20章268条的《物权法》草案又不可能没有缺憾。主任律师周强在阐述个人意见时指出了目前仍然存在的三大缺陷。
周强认为:会所、车库以外没有界定,将导致诉讼矛盾继续扩大;地下权没有任何规定,将导致城市空间发展停滞;没有新设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将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继续酝酿。
自行车库、储藏室、半地下室等权属归谁?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那么会所和车库以外呢?《物权法》草案忘记了吗?周强解释,在销售给业主的产权面积、会所、车库这三大概念以外,仍然存在着多种无法计入产权的、无法销售的设施,它们包括高度在2.2米以下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半地下室,以及架空层。然而物权法回避了这些建筑。
回避的后果是什么?一旦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为这些黑白未曾分明的“灰色”建筑起争端,就仍然没有裁决的法律依据。
地下权空间的开挖、建设及使用权、归谁?
业主买房,拥有地上建筑的所有权,那么谁才拥有地下空间的使用权?谁才有权在市民广场底下开挖、建设地下车库?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条款将人们的视野从地上拓展到了地下。事实也是如此,南京市前不久刚刚公示了《南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向地下要空间,是城市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市场发展的迫切需求。
然而,只要地下权没有明确归属,民间投资就会有风险,谁来踊跃开发地下呢?
周强解释,在国外已存在“地下权”的法律依据,说明地下权是一种单独的空间权利,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可以获得地下空间权,以及规定了地下权的使用限制,一旦因为公共需要而侵犯地下权后将获得补偿,等等。
《物权法》草案未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尽管各界交口称赞《物权法》草案征地、拆迁部分的规定,认为该条款对农民兄弟的正当权益保护力度很大。周强律师认为仍有欠缺之处。他表示,只要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就只能沦为空谈!《物权法》草案看似规定了违法征地的法律责任,但是丝毫没有权利意义上的进步,令人遗憾的是没有为农民新设权利。
举个例子来说,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没有选择不变成市民的权利,没有继续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耕作生活的权利,他们的弱势地位和无权处境,是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隐患。